ITS Directive Revision
歐盟智慧交通系統指令修訂
Directive (EU) 2023/2661
本法旨在修正2010/40/EU指令,強化歐盟智慧運輸系統(ITS)之協調部署與互通性,涵蓋四大優先領域:(一)資訊與行動ITS服務;(二)旅運、運輸與交通管理ITS服務;(三)道路安全與保安ITS服務;(四)合作、連結與自動化移動ITS服務。本指令要求會員國確保特定資料類型之可用性與可取得性,透過全國接取點(NAP)提供數位機器可讀格式之資訊,並部署必要之ITS應用程式與服務,同時納入資料保護、技術中立性、跨境互通等核心原則。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24-12-21:工作計畫
2025-03-21:初始報告
2025-12-21:國家轉換期限
2025-12-31:靜態交通規則(核心網)
2026-12-31:靜態交通規則(綜合網)
2025-12-31:動態交通規則(核心網)
2025-12-31:動態交通規則(城市)
2025-12-31:城市一向街道資料
2026-12-31:城市貨運規則資料
2025-12-31:停車資訊(靜態-核心)
2026-12-31:停車資訊(靜態-綜合)
2027-12-31:停車資訊(動態)
2025-12-31:道路安全事件資料(核心及綜合網)
2026-12-31:道路安全事件資料(能見度與氣候)
2026-12-31:多模式接取點(城市)
2028-12-31:多模式接取點(全歐網)
2026-12-31:安全通用交通資訊服務(SRTI)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歐洲ITS委員會(EIC)以協助委員會實施本指令
- 制定工作計畫,規定每年之實施目標與規格發展時程
- 採納委任法案,訂定四大優先領域之規格與標準
- 確保資料可用性:會員國應確保附件三所列資料類型之可用性,其中新創或更新之資訊應自指定日期起無延遲提供
- 確保資料可取得性:會員國應透過全國接取點(NAP)提供數位機器可讀格式之資料取得
- 部署ITS服務:會員國應確保附件四所列服務依指定日期部署於指定地理範圍
- 遵守規格及標準:會員國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部署之ITS應用程式與服務符合委員會採納之規格
- 執行跨領域合作:會員國應就優先領域進行合作,交流標準應用、共通定義、中繼資料、品質要求及互通性等
- 開展盡職調查與準備工作:委員會應與會員國專家及利害關係人合作,確保資料類型描述之成熟度
- 設置EU C-ITS安全憑證管理系統:委員會應確保憑證政策權責機關、信任清單管理者及接觸點之職責得以執行
- 提交實施報告:會員國應於2025年3月21日前提交初始報告,其後每三年提交一次進度報告
- 檢視規格與附件:委員會應於2028年12月31日前檢視第6a條、第7條及附件三、四
- 處理緊急情況:委員會得於緊急狀況下採納立即適用之實施法案,採取臨時措施
- 確保個人資料保護:規格應納入適當之資料保護保障措施,其中應優先使用匿名化資料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公司是否製造或銷售車用電子設備、車載資通訊系統或智慧交通基礎設施產品?
- 產品是否符合ITS互通標準?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與嚇阻力。本指令未明確規定具體罰款金額或行政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