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vasive Species
歐盟外來入侵種規章
Regulation (EU) No 1143/2014
本法旨在建立歐盟境內入侵性外來物種的預防、最小化及減輕管理制度。規範涵蓋對生物多樣性與生態系統服務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外來物種,透過建立聯盟清單、實施入境檢查、執行風險評估、建立監測系統、進行早期偵測與快速根除,以及管理廣泛分布之入侵性物種等措施,防止此類物種在歐盟內的引入與傳播,以保護生態環境、人類健康與經濟利益。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16-01-02:聯盟清單草案提交委員會
2016-01-02:各成員國建立監測系統
2016-01-02:邊界控制實施
2016-01-02:許可證格式採納
2015-11-05:成員國通報權限主管機關
2016-01-02:建立與實施行動方案
2021-06-01:定期報告提交:其後每6年;委員會對本法規應用之審查
2016-01-02:通報處罰規定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聯盟關注入侵性外來物種清單(第4條)• 進行風險評估,評估物種入侵能力與不利影響(第5條)• 建立監測系統以監控入侵性物種的出現與分布(第14條)• 於邊境實施官方檢查以防止入侵性物種的故意引入(第15條)• 建立許可證制度允許研究與原地外保育活動(第8條)• 執行早期偵測並於偵測後三個月內通知並採取根除措施(第16、17條)• 對廣泛分布之物種制定並實施管理措施(第19條)• 進行生態系統復原措施以修復受損棲息地(第20條)• 建立無意引入途徑的行動方案(第13條)• 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設施遵守許可證條件(第8條第8項)• 依原汙染者付費原則回收成本(第21條)• 制定跨境協調與合作機制(第22條)• 設置資訊支援系統便利資料交換與監測(第25條)• 自願性進行公眾參與程序(第26條)• 於特定期限內提交報告與評估資訊予歐盟委員會(第24條)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公司是否涉及入侵外來種的貿易、進口、繁殖、飼養或釋放?
- 相關物種是否列於歐盟關注入侵外來種名單?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與嚇阻力。處罰措施包括:罰鍰、非遵守之入侵性物種的沒收、許可證的即時停止或撤銷。各成員國應於2016年1月2日前向歐盟委員會通報其罰則規定及日後之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