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man Rights Sanctions
歐盟人權制裁規章
Regulation (EU) 2020/1998
本法旨在建立歐盟針對嚴重人權侵犯與虐待行為之整合制裁框架。規定對負責、提供支援或參與人權侵犯之自然人、法人、實體及機構實施資金凍結及經濟資源禁用措施,涵蓋種族滅絕罪、反人類罪、刑訊逼供、奴役、法外處死、強制失蹤、任意逮捕及拘留等嚴重違法行為。適用於聯盟領土內及聯盟成員國國籍之自然人與法人。
重要日期與時程
清單定期檢討: 每12個月
主管機關通知: 無延誤
凍結授權決定通報: 2週內
人道主義目的解凍授權通報: 4週內
罰則制度通報: 法規生效後無延誤
成員國書面陳述提供: 不超過列名通知後之合理期限
主要合規要求
- 凍結列入附件一之自然人或法人、實體及機構所有資金與經濟資源
- 禁止直接或間接提供資金或經濟資源予附件一所列對象
- 建立各成員國主管機關清冊並登載於附件二所列網站
- 提交資金凍結與經濟資源禁用措施相關資訊予主管機關
- 執行盡職調查以確認交易對象身份
- 協助主管機關驗證帳戶凍結與金額資訊
- 設置專責聯絡窗口接收主管機關通知
- 實施人權侵犯事實查證程序以決定是否申請解凍授權
- 發布凍結對象名單及相關認定理由
- 通報歐盟執委會關於解凍授權決定
- 建立機制審查列名對象並考量其書面陳述
- 每12個月進行法規清單定期檢討
- 建立罰則制度確保法規遵循
- 通報執委會關於罰則規定與後續修正
先確認這幾件事
- 供應鏈中是否涉及被列入嚴重人權侵害制裁名單的個人或實體?
- 是否與受制裁實體有直接或間接業務往來?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合理性與嚇阻力。成員國應於本法生效後無延誤地向執委會通報罰則內容及後續任何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