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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V CO2

歐盟重型車 CO2 標準

Regulation (EU) 2019/1242

本法旨在為新型重型車輛設定二氧化碳排放性能標準,確保歐盟境內新型重型車隊的特定二氧化碳排放量相較基準排放量自2025年報告期起減少15%,自2030年報告期起減少30%(除非經2022年檢討決議另定)。本法適用於符合第2條所列特徵之N2及N3類重型車輛,包括剛性貨車及牽引車。藉由設定排放目標、超量排放罰款機制、零低排放車輛激勵措施及監測資料驗證程序,推動運輸業脫碳,貢獻歐盟2030年溫室氣體減排承諾及巴黎協定目標。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19-07-01:基準排放量計算期間(參考期

2020-07-01:製造商平均排放量計算開始

2026-07-01:排放目標計算開始

2025-07-01:超量排放罰款適用開始

2023-12-31:全生命週期排放量評估截止

2030-06-30:排放偏差報告程序實施:第一批次自2020年起;零低排放激勵超額計算上限:3%(其中零排放小貨車上限1.5%);排放額度/債務結轉截止:2030年底;排放債務全額清償截止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車輛次群組分類系統,依照第1附件表1將新型重型車輛按照駕駛室類型及引擎功率分配至相應次群組(4-UD、4-RD、4-LH、9-RD、9-LH、5-RD、5-LH、10-RD、10-LH)
  • 計算基準二氧化碳排放量,以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間所有新型重型車輛(不含職業用途車輛)的監測資料為基礎,按次群組計算
  • 確定製造商特定二氧化碳排放目標,自2026年7月1日起針對各報告期計算,以基準排放量乘以(1-減排目標%)再乘以製造商市場份額及里程-載重加權因子
  • 報告零低排放重型車輛數據,計算零低排放因子(ZLEV),對2019-2024年報告期將此類車輛倍數計算,對2025年起報告期採基準2%進行計算
  • 監測製造商平均特定二氧化碳排放量,每報告期自2020年7月1日起針對各製造商計算,納入零低排放因子調整
  • 執行排放額度及排放債務管理,對2019-2029年報告期允許製造商在年度間結轉正/負排放額度,2025-2029年負債不超過2025年特定排放目標的5%
  • 建立顧客資訊檔案與實際車輛排放對應驗證機制,確保依第13條規定驗證排放值一致性
  • 提交年度監測資料,各成員國主管機關應於2020年9月30日起每年9月30日前將前一報告期(7月1日至6月30日)資料報送委員會
  • 公開發佈製造商績效資料,委員會應於每年4月30日透過執行法案公開製造商平均排放量、零低排放因子、排放目標、排放額度/債務及超量排放情況
  • 進行在用重型車輛排放量驗證,依第13條建立程序驗證顧客資訊檔案與實際排放值對應性,檢測人為改善車輛性能之策略
  • 蒐集實時排放資料,使用車上燃料及/或能源消耗監測裝置自2021年12月31日起蒐集新型重型車輛的實際排放及能源消耗資料
  • 調整基準二氧化碳排放量,當聲稱的排放值與實際排放值偏差超過5克CO2/公里時,依第11條修正基準排放量
  • 識別職業用途車輛,自2021年報告期起透過執行法案建立程序識別認證為職業用途之重型車輛,對製造商平均排放量應用修正因子
  • 建立排放額度及債務計算機制,涵蓋2025-2029年報告期間的結轉規則及2029年清償義務
  • 發佈超量排放罰款收繳程序,委員會應透過執行法案規定收繳超量排放罰款之方式
  • 進行2022年效能評估,提交歐洲議會及理事會評估本法有效性、2030年排放目標水平、其他重型車輛排放目標、零低排放激勵機制及相關評估項目
  • 建立全生命週期排放量評估方法,委員會應於2023年底前評估開發聯盟方法論以評估放置於歐盟市場之新型重型車輛的全生命週期二氧化碳排放量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公司是否製造或進口重型商用車至歐盟市場?
  • 車輛CO₂排放是否符合設定的績效標準?

罰則

製造商超量排放罰款(逾額二氧化碳排放罰款)為浮動式罰款機制,按下列公式計算:(1)2025-2029年報告期:超量排放罰款 = 超量排放量 × 4,250歐元/克CO2/噸公里;(2)2030年起報告期:超量排放罰款 = 超量排放量 × 6,800歐元/克CO2/噸公里。罰款構成歐盟總預算收入。超量排放情形包括:(1)2025-2028年任一報告期內,排放債務減排放額度超過排放債務限額;(2)2029年報告期,排放債務減排放額度為正值;(3)2030年起報告期,製造商平均排放量超過其排放目標。委員會應將超量排放資訊公開發佈。由各成員國主管機關依第9條規定對不符合Regulation (EC) No 595/2009及其實施措施要求的在用重型車輛採取必要措施,包括型式認可或國家認可之拒絕及銷售/登記/投入使用禁止;Regulation (EU) 2018/956規定對違反資料報告義務的製造商處以行政罰款(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與嚇阻力)。

官方資源

EUR-Lex 法規全文(Regulation (EU) 2019/1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