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oundwater Directive
歐盟地下水保護指令
Directive 2006/118/EC
本法旨在根據指令2000/60/EC第17條(1)及(2)之規定,制定防止及控制地下水污染之具體措施。本法規涵蓋地下水化學狀態之良好性評估準則、污染物濃度顯著持續上升趨勢之辨識與逆轉起點之定義。其目的為保護地下水免受污染與惡化,確保供人類飲用水源及與地下水相依存之生態系統之品質,並防止所有地下水體之狀態惡化。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09-01-16:成員國實施期限
2008-12-22:閾值初次制定期限
2009-12-22:委員會審查報告期限
2013-12-22:指令80/68/EEC廢止日期
趨勢辨識首次完成期限:2009年(如可能);定期審查期限:每6年進行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地下水化學狀態評估程序,以評估所有處於風險之地下水體
- 制定並公布閾值,適用於各成員國內被認定為處於風險狀態之地下水體
- 建立地下水監測網絡,用以檢測污染物濃度之顯著持續上升趨勢
- 執行盡職調查程序以確認地下水化學狀況,並評估超過地下水品質標準或閾值之情形
- 定義污染物濃度上升趨勢之起點,以實施逆轉措施
- 制定並實施防止或限制污染物輸入地下水之措施方案
- 區別危險物質(應予防止)與其他污染物(應予限制)
- 建立豁免機制清冊,並向委員會通知相關豁免情況
- 對共同使用地下水體之成員國之間協調監測、閾值設定及危險物質辨識活動
- 建立河流流域管理計畫,納入地下水化學狀態評估摘要及上升趨勢逆轉之理由
- 執行過渡性措施,自2009年1月16日至2013年12月22日之間採用既有授權程序
- 建立統計程序以辨識上升趨勢,並將監測結果低於定量限的數值設定為最高定量限的一半
- 將本法規納入國家法律、法規及行政規定中,並於官方公告時註明或隨附本法規之參考
先確認這幾件事
- 生產設施廢水或廢棄物是否可能滲漏污染地下水(含重金屬、有機溶劑、油脂)?
罰則
本法規未明確規定罰鍰或行政懲罰。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與嚇阻力,以確保地下水保護措施之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