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O Traceability
歐盟GMO 追溯標籤規章
Regulation (EC) No 1830/2003
本法旨在建立基因改造生物及其衍生食品與飼料產品之可追溯性與標示框架。本法規適用於歐盟市場上所有階段之基因改造生物產品、基因改造食品及基因改造飼料。主要目標為促進準確標示、環境監測、消費者知情選擇權與風險管理措施之實施。本法規修正2001/18/EC指令並補充2002/178/EC規則之要求。營運商應建立書面資訊傳遞機制,記錄基因改造生物之唯一識別碼與生產來源,並維持五年交易記錄。產品標籤須明確標示含有基因改造生物,惟意外或技術上不可避免之微量基因改造生物得豁免標示與追溯要求。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04-01-06:第一至七條與第九條第一項之實施
主要合規要求
- 於產品首次進入市場時,營運商應以書面方式將基因改造生物之內容及唯一識別碼提供予產品接收人 • 建立並維持標準化程序系統,用於保存產品追溯資訊及五年內交易相關人之識別 • 預先裝配產品應於標籤上或與產品展示相關之處明確標示「本產品含有基因改造生物」或具體生物名稱 • 執行檢查與控制措施,包括樣品檢測及定性定量測試,以確保符合本規則 • 設置中央登記簿,包含所有已授權基因改造生物之測序資訊與參考物質 • 傳遞下游營運商有關自基因改造生物衍生之食品成分或飼料材料之資訊 • 建立基因改造生物之唯一識別碼系統,於本規則適用前完成 • 制定並公開技術指引,涵蓋抽樣與檢測方法,以利協調一致之實施 • 於2004年4月18日前向歐盟執委會通知罰則規定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公司是否生產、銷售或使用基因改造生物(GMO)或由GMO製成的食品及飼料?
- 相關產品是否完整標示及可追溯?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相稱性與嚇阻力。處罰應適用於本規則各項規定之違反行為。各成員國應於2004年4月18日前通知執委會相關罰則規定,並應立即通知後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