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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Food Law

歐盟食品安全總法

Regulation (EC) No 178/2002

本法旨在建立歐洲食品安全總局,制定食品與飼料安全的一般原則與要求,確保消費者健康保護與內部市場運作。涵蓋食品與飼料生產、加工、運銷全階段,並建立風險分析制度、可追溯性要求、快速預警系統及危機管理機制,確保僅安全食品與飼料得以上市流通。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05-01-01:第11條及第12條、第14至20條

2002-02-21:第29條、第56至57條及第60條、第62條第1項:科學委員會及科學小組成員任命公告日期起適用;快速預警系統實施

2002-01-01:總局營運開始

2007-01-01:既有食品法原則適配

2005-01-01:危機管理報告提交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歐洲食品安全總局執行獨立科學評估與風險溝通 • 執行風險分析程序作為食品法規制定基礎 • 建立食品與飼料可追溯系統涵蓋所有生產加工配銷階段 • 設置快速預警網絡由會員國、委員會及總局組成 • 營運商應確保上市食品飼料符合安全要求並建立撤回程序 • 提交包含供應商與購買商資訊之可追溯性資料予主管機關 • 建立食物鏈及動物健康委員會取代原有常設委員會 • 執行突發風險監測程序蒐集分析新興食品安全風險資訊 • 建立包含風險評估風險管理風險溝通之一般危機管理計畫 • 進行獨立外部評估評估總局運作成效與影響 • 採納風險評估應基於可取得科學證據以獨立客觀透明方式進行 • 實施預防原則於科學不確定性存在但有健康危害可能之特定情況 • 確保進口食品飼料符合歐盟食品法規或等效要求 • 確保出口食品飼料符合歐盟食品法規除非進口國另有要求 • 建立管理委員會由十四名成員組成監督總局運作 • 任命執行董事為總局法定代表負責日常行政管理 • 建立科學委員會與常設科學專家小組提供科學意見 • 建立諮詢論壇由各會員國主管機關代表組成 • 蒐集分析食品消費量生物風險污染物殘留等科學技術資料 • 建立組織網絡以提升科學評估與資訊交換 • 設置危機管理單位於發生嚴重食品安全風險時立即啟動 • 發布總局獨立科學意見於總局網站與相關機構 • 制定透明度規則包括公開會議議程分鐘及利益聲明 • 採納機密性規則保護請求機密待遇之商業資訊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公司是否涉及食品生產、加工、配送或銷售?
  • 食品安全管理程序是否符合一般原則要求?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相稱性與嚇阻力。會員國應制定措施與罰鍰適用於食品與飼料法規違規行為。未食用即銷毀不符合飼料安全要求之飼料批次、批量或貨櫃。

官方資源

EUR-Lex 法規全文(Regulation (EC) No 178/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