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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der Goods & Services

歐盟性別平等服務指令

Directive 2004/113/EC

本法旨在建立一個框架,禁止在商品及服務的取得與提供過程中基於性別的歧視,以實現男女間的平等待遇原則。本指令涵蓋所有向公眾提供且在私人及家庭生活範圍外之商品及服務營運商,但不適用於媒體內容、廣告、教育及就業相關事項。指令禁止直接及間接歧視、騷擾及性騷擾,並規定保險及相關金融服務應採用無差別保費制度。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07-12-21:國內法規轉換

2007-12-21:保險保費無差別制度(新契約

2007-12-21:妊娠及生育成本規定

2012-12-21:會員國5年期後再次檢討

主要合規要求

  • 設置性別平等委員會或專責機構,執行平等待遇之推廣、分析、監測及支持工作
  • 建立司法及行政救濟程序,保護遭受歧視者之權利
  • 廢除或修正與平等待遇原則相悖之法律、法規及行政措施
  • 宣佈及修正與平等待遇相抵觸之契約條款及內部規則
  • 採取措施防止因提出投訴或進行法律訴訟而遭受報復
  • 提供受害人獨立協助,協助其追訴歧視案件
  • 進行歧視問題獨立調查並發布報告與建議
  • 推廣與利害關係人之對話,共同打擊基於性別之歧視
  • 將本指令相關規定傳布予所有利害關係人
  • 於2007年12月21日前,將國內法規提交予歐盟執委會
  • 遵行無差別保費制度,確保保險契約中不因性別而產生保費差異
  • 建立舉證責任轉換制度,申請人確立初步歧視證據後,由被申請人舉證其未違反平等待遇原則
  • 允許協會、組織及法律實體以被害人同意代其或支持其進行司法及行政程序

先確認這幾件事

  • 產品定價或服務條件是否對男女消費者有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與嚇阻力。懲罰措施得包括向被害人支付賠償金。各成員國應於2007年12月21日前將處罰規則通知執委會,並應立即通知其後之修正。

官方資源

EUR-Lex 法規全文(Directive 2004/113/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