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nder Equality
歐盟性別平等重製指令
Directive 2006/54/EC
本法旨在確保男性與女性在就業及職業事項中之機會平等與待遇平等原則之實施。本指令包含關於平等薪酬、職業社會保障計畫中之平等待遇、就業及職業培訓與晉升之平等待遇,以及工作條件之規定。並訂定適當程序確保該等實施更為有效,包括救濟手段、證明責任規則、平等機構之設置、社會對話機制,以及違反規定之罰則。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08-08-15:轉置截止期限
2011-02-15:歐盟執委會報告期限
1990-05-17:違反佔工同酬之措施遡及適用
1990-05-17:職業社會保障計畫同等待遇措施遡及適用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適當之司法或行政程序供受僱人提出違反平等待遇原則之申訴
- 設置推動性別平等之獨立機構,負責監測、分析與支持性別平等待遇
- 執行措施消除所有違反平等待遇原則之法律、法規與行政規定
- 廢除或修訂個別契約、集體協議、工會規則或任何違反平等待遇原則之規定
- 取得聯絡社會夥伴進行對話,以推動性別平等與工作靈活安排
- 提交報告與資訊予歐盟執委會,說明本指令之適用情形
- 設置職業社會保障計畫遵循平等待遇原則
- 執行性騷擾與性別騷擾之預防措施
- 建立薪酬性別平等之監測機制
- 修訂所有違反同工同酬原則之職業社會保障計畫規定
- 確保產假返職後享有相同或相當職位之權利
- 提供員工代表定期平等待遇資訊,包括性別比例與薪酬差異概況
- 向全體受影響人員宣導本指令所實施之措施與現行規定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員工招募、薪酬、晉升、培訓是否對男女一視同仁?
- 是否有性騷擾防範政策及申訴管道?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相當性與嚇阻力。處罰得包括賠償受害人之財務補償。補償不得設有上限,惟雇主得證明申請人因本指令所指歧視唯一損害為拒絕受理求職申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