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elEU Verifiers
歐盟海運燃料驗證規章
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5/192
本法旨在建立海運再生能源與低碳燃料規範(EU 2023/1805)下驗證人員的認可程序與要求。本規範規定驗證人員之認可、國家認可機構之職責、監督機制、行政措施以及資訊交換程序。核心目標係確保獨立、具能力之第三方驗證人員有效監控船舶之燃料使用、溫室氣體排放與合規情況,建構透明、非歧視性之監測報告驗證制度。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25-12-31:認可工作計畫提交期限
主要合規要求
- 取得國家認可機構核發之認可證書始得從事驗證活動 • 建立並維持符合調和標準ISO/IEC 17029:2019之品質管理系統 • 提交詳細之認可申請資料,包括程序、流程、人員資格、廉正獨立性紀錄 • 接受國家認可機構進行現場視察、內部驗證文件抽樣審查及人員能力評估 • 執行監測計畫評估、FuelEU報告驗證、溫室氣體強度查證等核心驗證活動 • 配備足以應對船隊規模之人力、資源與工具 • 於每年11月15日前向認可機構提報計畫驗證時間地點、客戶資訊及團隊成員 • 立即通知認可機構任何重大營運變更 • 接受年度監督審查及定期重新評估 • 配合國家認可機構進行非常規評估 • 建置與維護公開可取得之認可驗證人員資料庫 • 於每年12月31日前向管理當局提交認可工作計畫 • 於每年6月1日前向管理當局提交管理報告 • 應認可機構要求提交其他必要資訊或採取改正行動 • 建立投訴處理程序及回應機制(應於收件後3個月內完成)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公司是否從事海運業務並使用可再生或低碳燃料?
- 相關燃料的核查機構是否已取得認證?
罰則
本規範未明確規定罰款或罰鍰金額。行政措施包括:(1) 認可之暫停,適用情形為:(a)嚴重違反本規範要求;(b)持續重複違反本規範要求;(c)違反認可機構之特定條件。(2) 認可之撤銷,適用情形為:(a)驗證人員未能補救暫停認可之原因;(b)驗證人員高階管理層或驗證人員因詐欺被判有罪;(c)驗證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訊或故意隱瞞資訊。具體罰款規定由各成員國自定,但須具備有效性與嚇阻力。認可之暫停或撤銷決定應依各成員國所定程序接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