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海運燃料規章
本法旨在建立統一的歐盟規則,對進出歐盟港口或停泊於歐盟港口的5000總噸位以上船舶,設定可再生與低碳燃料的使用要求,以及岸電連接義務。透過限制船舶能源使用的溫室氣體強度,並鼓勵採用可再生和低碳燃料及替代能源,確保2050年前歐盟達成氣候中立目標,同時維持海運競爭力並避免內市場扭曲。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24-08-31:監測計畫提交
2024-08-31:監測計畫評估與修訂
2025-01-01:第一次監測與報告期開始
2025-01-01:溫室氣體強度限制生效
2035-01-01:岸電連接異常每年計數限制(Article 9港口
2035-01-01:岸電連接義務(其他港口
2033-12-31:可再生燃料非生物來源乘數獎勵結束
2034-01-01:可再生燃料非生物來源次目標申請(若2031年佔比<1%
2034-12-31:冰況導航調整計算有效期終止
2024-09-23:委員會向歐洲議會提交互動性檢視報告
2027-12-31:委員會五年期評估報告提交
罰款支付期限:驗證期間6月30日;合規文件有效期:報告期結束後18個月或新文件核發,以先發生者為準。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監測計畫:營運商應於2024年8月31日前向驗證機構提交各船舶之監測計畫,載明燃料監測與報告方法
- 提交燃料報告:營運商應於2025年1月1日起,按年監測並記錄各船舶消耗燃料類型、數量及溫室氣體排放因子
- 提交FuelEU報告:營運商應於驗證期間1月31日前向驗證機構提交包含所有監測資料之船舶特定報告
- 取得合規證書:營運商應確保各船舶於驗證期間6月30日前持有有效之FuelEU合規文件
- 設置岸電連接系統:自2030年1月1日起,集裝箱船及客輪應在指定港口靠泊時連接岸電供應系統
- 進行盡職調查:驗證機構應評估監測計畫之符合性、風險評估及數據完整性
- 計算合規平衡:驗證機構應根據監測報告計算船舶年平均溫室氣體強度及合規平衡
- 紀錄異常情況:營運商應於FuelEU資料庫中紀錄所有監測數據、驗證結果及合規狀態
- 諮詢利益相關者:港口管理機構應與港口使用者及相關利益相關者協調替代燃料供應計畫
- 認可驗證機構:國家認可機構應按照相關標準對驗證機構進行認可並監督其持續符合要求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公司是否擁有或運營海運船舶?
- 船舶使用的燃料是否符合可再生或低碳燃料要求?
罰則
根據第23條:(1) 溫室氣體強度不符合之罰款:以不符合程度之絕對值乘以船舶實際溫室氣體強度、41,000(單位為百萬焦耳之VLSFO當量)及2,400歐元/公噸VLSFO。連續不符合多年者,罰款金額應乘以1+[(n-1)/10],其中n為連續受罰的報告期數,最高不超過實際值之1.1倍;(2) 岸電連接義務不符合之罰款:以1.5歐元乘以船舶既定泊位電力需求(千瓦)及泊位停留時間(四捨五入至最近整小時)。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適當性與嚇阻力。違反義務者其合規文件應被撤銷,復發情形且他項執行措施無效時,港口國可發出驅逐令,旗國須執行旗國扣押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