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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 Flow of Data

歐盟非個資流通規章

Regulation (EU) 2018/1807

本法旨在建立歐盟內非個人資料自由流動之法律框架。透過禁止資料在地化要求(除非基於公共安全理由且符合比例原則),確保資料處理服務跨境提供之自由,並促進內部市場競爭。規定包括:資料在地化要求之禁止與通知義務、主管機關取得資料之權利、職業用戶之資料可攜性要求,以及營運商、服務提供者與公共部門應遵循之透明度義務。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19-05-28:生效實施日期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資料在地化要求之透明度機制,各成員國應於國家線上單一資訊窗口公開披露所有一般性資料在地化要求,並定期更新 • 提交新增或修改資料在地化要求之草案予歐盟執委會,並依指令(EU) 2015/1535規定程序進行評估 • 進行現行法律、法規及行政規定之檢視,確保不符合本規章第4條第1款之資料在地化要求已予廢止 • 設置單一聯絡點,負責與其他成員國之單一聯絡點及歐盟執委會就本規章適用事項進行聯繫 • 通知歐盟執委會指定之單一聯絡點位址,並由執委會在其網站公開相關資訊及更新之資料在地化要求彙整清單 • 取得主管機關對跨境處理之資料之存取權,不得以資料在另一成員國處理為由拒絕提供 • 確保營運商可依約定為職業用戶提供有效且及時之電子存取,使其能向主管機關提供資料 • 鼓勵及促進服務提供者制定自律性行為準則,涵蓋資料可攜性、資訊透明度、服務切換便利性等事項 • 向歐盟執委會提供必要資訊,供其編製實施報告 • 公開資料在地化要求之詳情,並定期更新相關資訊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公司是否在歐盟提供資料儲存或處理服務(雲端、伺服器托管)?
  • 服務合約是否含有要求將非個人資料強制留存於特定成員國境內的條款?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與嚇阻力。成員國應對未遵守提供資料義務之情形科處有效、相稱且具嚇阻力之罰款,依歐盟及國家法律規定為之。在濫用權利情況下,成員國得依據存取資料之急迫性及當事人利益,科處嚴格相稱之臨時措施。若臨時措施規定資料重新在地化期間超過180日,應於該期間內通知執委會,由執委會於最短期間內審查該措施與歐盟法之相容性。

官方資源

EUR-Lex 法規全文(Regulation (EU) 2018/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