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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ced Labour Ban

歐盟強迫勞動產品禁令

Regulation (EU) 2024/3015

本法旨在禁止強制勞動製造之商品進入聯盟市場及出口,藉此改善內部市場運作並對抗強制勞動。本法規定營運商不得在聯盟市場上販售或提供強制勞動製造之商品,亦不得出口此類商品。本法適用於所有商品類型及供應鏈各階段,涵蓋提取、採收、生產及製造等過程,但不包括已到達終端使用者之商品之撤回。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25-12-14:主管機關指定與聯繫資訊提交

2026-06-14:強制勞動風險資料庫建立並公布

2026-06-14:指引發布

2026-12-14:各成員國通知懲罰規則

2027-12-14:本法規全面適用

2024-12-13:但Article 5(3)、7、8、9(2)、11、33、35及37(3)即時適用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聯盟強制勞動商品防制網絡(Article 6)以協調各成員國主管機關與執委會之執行。• 設置強制勞動風險資料庫(Article 8)以提供地理位置或商品之強制勞動風險資訊。• 建構單一資訊提交點(Article 9)供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協會提交涉嫌違反情資。• 發布指引(Article 11)協助營運商進行強制勞動盡職調查,包括識別風險指標及補救最佳實踐。• 建立強制勞動單一入口網站(Article 12)提供公眾統一資訊平台。• 執行風險基礎方法(Article 14)評估違規可能性並優先處理調查。• 指定主責主管機關(Article 15)進行初步及正式調查。• 執行初步調查階段(Article 17)向營運商請求有關強制勞動識別及預防措施資訊。• 進行正式調查(Article 18)蒐集必要證據以確定違反情事。• 進行實地視察(Article 19)(如必要)以蒐集強制勞動相關資訊。• 採取禁止決定(Article 20)禁止違反商品進市及出口,並命令撤回與處置。• 允許營運商請求決定審查(Article 21)如其提供新實質資訊證明已消除強制勞動。• 通知海關當局(Article 26)有關禁止決定,並執行邊境管制。• 向海關當局提供或提交商品辨識資訊(Article 27)以利識別涉嫌違反商品。• 暫停商品放行(Article 28)當海關當局識別可能違反商品時。• 於規定期限內核准或拒絕放行(Article 29-30)受暫停之商品。• 指定中小企業聯絡點(Article 10)提供適用本法規相關資訊。• 與第三國主管機關國際合作(Article 13)交換強制勞動風險資訊及最佳實踐。• 通知執委會各成員國指定之主管機關(Article 5(3))及其職責範圍。• 於規定期限內向執委會通知懲罰規則(Article 37(3))確保有效執行。

先確認這幾件事

  • 供應鏈中是否存在被認定為強迫勞動風險的生產地區或供應商?
  • 是否能提供完整的供應鏈溯源文件以排除強迫勞動?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Article 37(1)(3)),應確保處罰有效、相稱且具嚇阻力。處罰規則應考量下列因素:(a)違反Article 20決定之重大性與期間;(b)營運商先前違反歷史;(c)與主管機關之合作程度;(d)其他適用情況之減輕或加重因素,例如直接或間接獲得之財務利益、收益或規避損失。各成員國應於2026年12月14日前通知執委會所定規則及措施。商品層級措施包括:禁止進市及出口(Article 20(4)(a))、撤回已進市商品(Article 20(4)(b))、依Article 25規定處置商品即回收或無法回收時銷毀(Article 20(4)(c))、撤銷線上介面內容(Article 20(4)(b))。對於策略性或關鍵供應鏈商品,主管機關得暫不命令處置,改命令暫扣定期限內(Article 20(5))。違反決定者並應承擔所有處置成本(Article 25)。

官方資源

EUR-Lex 法規全文(Regulation (EU) 2024/3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