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od Information
歐盟食品資訊規章
Regulation (EU) No 1169/2011
本法旨在建立食品資訊提供予消費者之統一規範,確保消費者享有充分、準確且易於理解之食品標籤資訊,俾得作出知情選擇並安全使用食品。本法規定強制性食品資訊內容(包含食品名稱、成分表、淨量、保存期限及營養聲明等),並規範資訊之顯示方式、易讀性及呈現原則,同時廢止並取代前期指令,確保食品標籤制度之現代化與市場一致性。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14-12-13:一般強制性食品資訊
2016-12-13:營養聲明
2014-01-01:附錄VI B(肉類製品標示
2014-12-13:距離銷售資訊提供
[非預包裝食品過敏原標示]: 依成員國規定
2013-12-13:委員會報告(肉類原產地
2014-12-13:委員會報告(酒精飲料資訊需求
2017-12-13:委員會報告(營養標籤額外形式
2014-12-13:委員會報告(跨脂肪含量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食品營運商之責任制度,確保食品資訊之準確性與可取得性
- 提供強制性食品資訊,包括食品名稱、成分表、過敏原標示、淨量、保存期限、儲存條件及營養聲明
- 確保標籤資訊之易讀性,字型大小應符合最低要求(x-height ≥ 1.2 mm或0.9 mm)
- 執行營養聲明製作與呈現,包含能量值、脂肪、飽和脂肪、碳水化合物、糖、蛋白質及鹽含量
- 指定食品原產地或產地來源資訊(特定肉類產品強制標示)
- 標示過敏原物質或加工輔助物質(附錄II所列者),於成分表中清楚區分
- 執行距離銷售食品之資訊提供,購買前應提供所有強制資訊
- 建立非預包裝食品之過敏原資訊提供制度
- 進行營養資訊轉換因子之計算與聲明(按附錄XIV規定)
- 提交成員國通知程序,新增強制性食品資訊時應事先通知歐盟執委會
- 實施過渡期措施,允許舊標籤產品之銷售至庫存耗盡
- 執行官方檢查以驗證本法之遵守情況(依Regulation (EC) No 882/2004)
- 取得委員會授權就附件進行修正,以因應技術進展及消費者需求
- 設置透明之公開諮詢程序,於準備、評估及修正食品資訊法時進行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公司是否製造或銷售預先包裝食品至歐盟市場?
- 產品標示是否完整揭露成分、過敏原、營養資訊及原產地?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與嚇阻力。根據Article 8第2至4項,營運商應確保食品資訊之準確性,違反強制資訊提供義務、提供誤導性資訊或未按規定標示之營運商應受成員國依其國內法施加之罰款或其他行政制裁。針對違反營養聲明、過敏原標示、原產地標示等特定規定之營運商,成員國應採取適當措施,包括產品下架、銷毀或市場查封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