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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sheries Sanctions

歐盟漁業制裁修正案

Regulation (EU) 2025/2077

本法旨在修正第(EU) 1026/2012號規則,強化歐盟對允許非永續漁業行為之第三國的管制措施。本法規定義失敗合作之具體情形、釐清最佳科學建議之內涵、擴大對漁業管理措施的認定範圍(包括監控措施),並強化歐盟委員會與相關國家溝通協商之程序。本法同時要求歐盟評估與問題國家的貿易關係時應參考歷史進口數據,以準確了解實際進口模式。該法規適用於所有歐盟成員國,並對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框架內的情況亦有規範。

重要日期與時程

通知回應期限: 自通知日起最長九十日內; 補救期限: 合理時間(由歐盟委員會與問題國家協商確定); 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框架內提報: 正式通知前執行; 歐洲議會與理事會通報: 即時通報及定期更新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失敗合作之定義標準,涵蓋十項具體示例包括拒絕諮詢、不正當中斷協商、無理延遲、隱瞞資訊、忽視最佳科學建議等行為• 評估進口商品之歷史數據以反映與問題國家間實際進口型態• 採納必要漁業管理措施定義,明確納入監控措施且涵蓋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框架內之措施• 通知問題國家其被認定為允許非永續漁業之意圖,並立即通知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 在區域漁業管理組織遵循委員會框架內進行事項提報,於正式通知前尋求補救• 提供問題國家最長九十日之回應期限及合理補救時間• 採納相應矯正措施,確保於自主或協商背景下通過或同意,且不削弱歐盟之保護魚類資源措施效果• 持續與問題國家進行對話、促進雙邊與多邊合作,使其停止允許非永續漁業

先確認這幾件事

  • 企業是否從事漁業捕撈、水產加工或相關供應鏈業務?

罰則

本法規未明確規定罰鍰金額或百分比。相關罰則之訂定由各成員國依原規則(EU) 1026/2012號之規定辦理。歐盟委員會得對允許非永續漁業之第三國採取貿易限制措施,包括禁止相關漁產品進口、凍結援助等行政措施,但具體罰鍰細節由各成員國自定,須具備有效性與嚇阻力。

官方資源

EUR-Lex 法規全文(Regulation (EU) 2025/2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