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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sheries Conservation

歐盟漁業保育規章

Regulation (EU) 2019/1241

本法旨在透過技術措施之規定以保護漁業資源並保護海洋生態系統。本法規範聯盟漁船及第三國漁船在聯盟海域以及聯盟漁船在特定國際海域之漁業活動,規定禁止使用特定漁具、設置最低保護標準(含網目大小及最小保護參考尺寸)、建立區域技術措施、保護敏感物種及海洋棲息地、減少廢棄漁獲等內容,以達成共同漁業政策之目標。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21-07-01:電脈衝拖網禁止

主要合規要求

  • 營運商應使用符合附件五至十一所規定之網目大小或替代選擇性裝置進行漁業活動 • 禁止使用附件第七條所列之毒性、爆炸性或具腐蝕性物質及其他禁用漁具 • 建立監測系統以蒐集敏感物種之誤捕科學資料 • 成員國應於聯合建議書中提交科學證據以支持技術措施之採用 • 漁船應遵守附件二所定敏感棲息地之保護區限制 • 執行漁獲物最小保護參考尺寸管制措施 • 建立試點專案探索避免及減少誤捕方法 • 維持獲授權漁船之名單並通知執委會 • 配置自動監測系統以記錄漁業操作參數 • 建立實時監控措施以保護敏感物種或幼魚集聚區 • 提交定期報告說明技術措施實施成果 • 取得科學研究漁業許可並符合指定條件 • 執行盡職調查以確保直接補充及移植活動之合規性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公司是否從事漁業捕撈活動?
  • 所使用的漁具與捕撈方式是否符合技術性保育措施要求?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與嚇阻力。本法規未明確規定具體罰鍰金額或百分比,惟成員國應根據第33條(修正Regulation (EC) No 1224/2009)之框架實施相應之行政制裁措施。違反漁具使用規定、超越捕獲百分比限制、未裝設強制性技術裝置或進入禁區等行為應受罰。

官方資源

EUR-Lex 法規全文(Regulation (EU) 2019/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