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ropean Climate Law
歐盟歐洲氣候法
Regulation (EU) 2021/1119
本法旨在建立實現氣候中立之法律框架,設定歐盟於2050年前達成氣候中立目標,並於2030年前實現溫室氣體淨排放量較1990年水平減少至少55%。該規範涵蓋歐盟法律規範之人為溫室氣體排放及移除,並規定成員國與歐盟機構應採取必要措施以達成集體氣候中立目標,同時考量公平性、團結互助及成本效益性原則。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21-07-29:科學諮詢委員會成立
2021-06-30:委員會審查相關歐盟法規
2022-07-30:採取氣候風險管理指引
2023-09-30:首次進展評估
成員國提交國家適應戰略更新資訊: 依Regulation (EU) 2018/1999第19條規定; 定期進展評估周期: 每5年(自2023年起); 2040年聯盟氣候目標立法提案: 於首次全球盤點後6個月內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歐洲氣候變遷科學諮詢委員會,由15名科學專家組成,就氣候變遷提供獨立科學建議 • 制定並定期審查歐盟適應氣候變遷戰略,符合《巴黎協定》 • 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歐盟及成員國集體達成氣候中立目標 • 各成員國應制定並實施國家適應戰略與計畫,基於穩健之氣候變遷與脆弱性分析 • 執行《巴黎協定》第7條所述之適應目標,持續提升適應能力、強化韌性及降低脆弱性 • 各成員國建立多層級氣候與能源對話機制,納入地方當局、民間社會、商業界及相關利害關係人 • 委員會應於2030年6月30日前審查相關歐盟法規,評估達成2030氣候目標所需之立法修正 • 委員會應於全球盤點後6個月內,就2040年聯盟氣候目標提出立法提案 • 於2022年7月30日前,委員會應採取指引,說明在規劃與監督計畫時識別、分類及審慎管理物質性氣候風險之通用原則與實踐 • 委員會應於2023年9月30日起每5年評估所有成員國朝氣候中立目標之集體進展及適應進展 • 委員會應定期評估國家措施之一致性,發現不一致時應向相關成員國發布建議 • 成員國應於收到建議後6個月內通知委員會其採納建議之意圖 • 各部門經濟體應參與準備朝向2050年氣候中立目標之指示性自願路線圖 • 推動強公眾與社會參與氣候行動,透過歐洲氣候公約等工具進行公民對話與科學資訊傳播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公司是否設定與歐盟2030年-55%及2050年淨零目標一致的減碳目標?
- CSRD永續報告是否包含科學基礎減碳目標(SBTi)?
罰則
本規範未明確規定罰鍰或行政處罰條款。違反規範之執行由歐盟與成員國依《條約》之規定採取必要措施。由各成員國自定相應之罰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與嚇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