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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o 7

歐盟七期排放規章

Regulation (EU) 2024/1257

本法旨在建立統一之歐盟排放型認可制度,規範機動車輛及引擎之CO2排放、污染物排放、燃料消耗及電池耐久性,涵蓋M1、M2、M3、N1、N2、N3類別車輛與O3、O4類別拖車,以及C1、C2、C3等級輪胎。該法統合併廢止前之歐盟第715/2007號及595/2009號法規,建立Euro 7排放標準,並規定車輛於其整體使用壽命期間應符合排放限值及耐久性要求。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26-11-29:M1及N1類別新型車輛

主要合規要求

  • 製造商應設計、建構及組裝車輛以符合本法規,包括符合附件I所述排放限值及附件III所述測試條件
  • 製造商應確保新車輛於銷售、登記或進入聯盟服務前取得排放型認可
  • 製造商應進行附件V表1、3、5、7、9、11所規定之測試,以證明符合排放型認可要求
  • 製造商應向認可機構提交已簽署之符合聲明,內容涉及RDE、CO2環境溫度修正、OBD及OBM系統、排放及電池耐久性、連續或週期性再生、防篡改及曲軸箱排放要求
  • 製造商應為每部車輛簽發環境車輛護照(EVP)並交付予購買者
  • 製造商應設置OBD系統以偵測排放性能異常之系統且促進維修
  • 製造商應設置OBM系統以監測廢氣排放並偵測超限情況
  • 製造商應設置OBFCM裝置以監測真實世界燃油及電能消耗
  • 製造商應設置牽引電池之健康狀態監測器
  • 製造商應設置過量廢氣排放駕駛人警告系統及低試劑駕駛人警告系統
  • 製造商應設置通訊裝置以傳輸車輛生成之離板資料,供應路檢測及充電基礎設施使用
  • 製造商應設計、建構及組裝車輛以最小化所有生命週期階段之防篡改漏洞
  • 製造商應防止利用防篡改漏洞,採取軟體更新或其他適當手段
  • 製造商不得以防篡改理由拒絕獨立營運商取得開發、安裝及啟動相容售後替換零件所需之資訊、工具或程序
  • 製造商應確保與本法規有關之排放及電池耐久性資料之安全傳輸,採取符合聯合國155號法規之網路安全措施
  • 成員國主管機構應實施措施以發放排放型認可及進行一致性生產、在役一致性及市場監督之測試、檢查及檢驗
  • 成員國應禁止銷售或安裝未按本法規認可之系統、零件或獨立技術單位
  • 市場監督機構應按附件V表2、4、6、8、10及12進行市場監督檢查
  • 經濟營運商及獨立營運商不得對車輛及其系統進行篡改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公司是否製造或進口乘用車、輕型商用車或重型車輛至歐盟市場?
  • 車輛排放與電池耐久性是否符合Euro 7標準?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相應性及嚇阻力。特別地,處罰應與不符合程度及進入成員國市場之不符合車輛、系統、零件或獨立技術單位數量相應。經濟營運商、獨立營運商及技術服務之違反行為包括:(a)拒絕提供資訊;(b)未經認可即將受認可車輛、系統、零件或獨立技術單位投入市場,或偽造文件、符合性聲明、法定銘牌或認可標記;(c)對車輛及其系統進行篡改。製造商之特定違反行為包括:(a)偽造在役一致性測試結果;(b)設計、建構及組裝具有操縱裝置或操縱策略之車輛導致不符合;(c)設計、建構及組裝M1、M2、M3、N1、N2、N3類別車輛而未配置所需之過量廢氣排放駕駛人警告系統或低試劑駕駛人警告系統。獨立營運商之違反行為包括對車輛及其系統進行篡改。

官方資源

EUR-Lex 法規全文(Regulation (EU) 2024/1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