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ro 5/6
歐盟Euro 5/6 排放規章
Regulation (EC) No 715/2007
本法旨在建立輕型乘用車與商用車(Euro 5及Euro 6)型式認證之共同技術要求,並規定車輛排放限值、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車載診斷系統、燃料消耗量測定,以及獨立營運商對車輛維修保養資訊之無差別存取權。本法適用於參考質量不超過2,610公斤之M1、M2、N1及N2類車輛,旨在調和各成員國排放標準,確保內部市場自由流動並達成高度環保目標。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09-01-03:歐5排放限值
2007-07-02:金融誘因
2014-09-01:歐6型式認證拒絕(M1/M2/N1類第一、二級及N2類)
2008-07-02:相關實施措施採納
2009-01-03:替換污染控制裝置認證要求
主要合規要求
- 由製造商提交型式認證申請,並展示所有新售、登記或投入使用之車輛符合本法規定 • 由製造商確保污染控制裝置之耐久性測試涵蓋160,000公里 • 由製造商執行車內一致性檢測至五年或10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準) • 由製造商設置車載診斷系統,並確保排放控制系統效能 • 由製造商提供二氧化碳排放量及燃料消耗數據予購車者 • 由製造商以非差別待遇方式,透過網站以標準化格式向獨立營運商提供車輛維修保養資訊 • 由製造商提供OBD資訊予替換污染控制裝置、診斷工具製造商 • 由製造商向替代燃料車輛設備製造商提供OBD及維修保養資訊 • 由製造商於型式認證時提交符合本法規定之證明文件 • 由成員國國家主管機關於指定期限內拒絕未符合本法之車型型式認證 • 由成員國國家主管機關禁止未獲批准之替換污染控制裝置之銷售或安裝 • 由成員國自定金融誘因措施,並知會執委會 • 由各成員國依據本法規定建立罰則條款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公司是否製造或進口乘用車或輕型商用車至歐盟市場?
- 車輛排放是否符合Euro 5/6標準?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相應性與嚇阻力。違規類型包括:(a)型式認證或召回程序期間之虛假陳述;(b)型式認證或車內一致性檢測之篡改測試結果;(c)隱瞞可導致召回或撤銷型式認證之資訊;(d)使用規避裝置;(e)拒絕提供存取資訊。各成員國應於2009年1月2日前通知執委會相關罰則規定,並於其後遇變更時立即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