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 Ecolabel
歐盟環保標章規章
Regulation (EC) No 66/2010
本法旨在建立並實施自願性歐盟生態標籤制度,以推廣具有減少環境衝擊特性之產品,並提供消費者準確、科學實證之環境資訊。本法適用於供應於歐盟市場之所有商品與服務,但不包括人用與動物用醫療用品及醫療器材。本法規定產品須符合特定環境標準,由各成員國指定之主管機關負責認證與監督,並對違規行為設定相應罰則。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11-02-19:初步報告提交
2011-12-31:食品與飼料產品研究完成
2011-02-19:歐盟生態標籤委員會與執委會同意工作計畫
2015-02-19:執委會提交實施報告
各成員國通知處罰規則:立即生效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歐盟生態標籤委員會(EUEB),由各成員國主管機關代表及利益相關方組成,協助發展與修訂生態標籤標準 • 指定各成員國主管機關負責執行生態標籤相關任務,並確保其獨立性與中立性 • 制定與發布產品群組之具體生態標籤標準,包括評估要求、三項關鍵環保特性與產品變異度限制 • 受理營運商之生態標籤申請,檢查文件完整性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審查 • 執行市場監督與檢驗,定期驗證獲標產品符合相關標準,並進行抽查 • 簽署營運商合約,內容包含生態標籤使用條件、授權撤回及標準條款 • 建立公共登冊並定期更新,在專門網站公開所有獲標產品資訊 • 執行盡職調查與現場查驗,包括製造設施檢查及未經通知之檢驗 • 收取申請費與年費,金額應符合安納三(Annex III)之規定 • 推廣生態標籤,透過宣傳活動、公眾教育及資訊提供提升消費者認知 • 禁止虛假或誤導廣告與任何可能與生態標籤混淆之標識使用 • 提交實施報告至歐洲議會與理事會,評估計畫執行效果與檢討必要性 • 建立營運商競爭機構工作小組,定期交換資訊與經驗,至少每年開會兩次 • 修訂安納文件,包括調整最高費用上限以因應計畫運營成本 • 制定環保標籤標準,採用標準程序、簡化程序或非實質修訂程序,並進行公眾諮詢 • 進行三項關鍵環保特性之識別與展示,以供公眾選購參考 • 建立危害物質替代機制,倡導以更安全物質取代有害物質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公司是否申請或計畫申請EU Ecolabel認證?
- 是否在行銷中使用EU Ecolabel標章?
- 標章使用是否符合最新認可標準?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適用於本法規違規行為,且應確保處罰具備有效性、相稱性與嚇阻力。各成員國應將相關處罰條款通知歐盟執委會,並應立即通知後續修正。具體處罰措施包括:禁止使用生態標籤、撤回生態標籤授權、沒收未經授權使用標籤之產品、申請費與年費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