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 Charter
歐盟基本權利憲章
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本法旨在確立歐盟基本權利憲章,作為歐盟及其成員國實施歐盟法律時應遵循之基本人權與自由之規範。該憲章重申並強化對人類尊嚴、自由、平等與團結等普遍價值之保護,涵蓋尊嚴、自由、平等、團結、公民權利及司法救濟等六大範疇,並規定其解釋與適用之通則。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09-12-01:自里斯本條約生效日起
主要合規要求
- 尊重人類尊嚴之不可侵犯性,並予以保護
- 維護生命權及禁止死刑執行
- 確保身體與精神完整性受尊重
- 禁止刑刑與不人道或貶抑性對待
- 禁止奴隸制、強制勞動及人口販運
- 保障言論自由與資訊流通自由
- 確保和平集會與結社自由
- 尊重私人及家庭生活、住居與通訊隱密性
- 保護個人資料並由獨立機關監督
- 保障教育權及職業選擇自由
- 確保工作人員知情權與諮詢權
- 建立集體協商與行動權之機制
- 提供免費就業媒介服務
- 保護勞工免於不公平解僱
- 確保工作條件尊重健康、安全與尊嚴
- 禁止童工並保護青少年工作者
- 提供社會安全福利與社會援助
- 確保預防性醫療與醫療治療之可及性
- 保護文化、宗教與語言多樣性
- 確保性別平等於就業、工作與薪資
- 保護兒童權利與老年人權利
- 保障身心障礙人士之社會融合
- 確保行政程序之公正性與合理時程
- 提供文件存取權利
- 保障陳情歐洲議會之權利
- 保護自由移動與居住
- 確保有效救濟與公正審判
- 確保無罪推定與辯護權
- 遵守刑罰合法性與比例性原則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公司的商業行為、資料處理方式、員工政策是否尊重隱私權、言論自由、工作權、健康照護等基本權利?
- 各項合規措施(GDPR、勞工法規、AI Act)是否以基本權利保護為核心考量?
罰則
無明確罰鍰規定。本憲章為基本人權保護框架,並非直接規定懲罰條款。違反本憲章規定之處罰由各成員國自定規則,但須符合歐盟法律要求並具備有效性與嚇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