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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S MRR

歐盟ETS 監測規章

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8/2066

本法旨在建立歐盟排放交易體系下溫室氣體排放之監測、報告及驗證規則。規範對象為執行附件一所列活動之營運商與航空營運商,要求其建立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監測計畫,採用階層化方法論監測排放量,並於每年3月31日前提交經驗證之年度排放報告。本規則自2021年1月1日起適用,廢止並取代第(EU) 2012/601規則,惟後者之規定對2021年前發生之排放仍繼續適用。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21-01-01:安裝排放量監測與報告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監測計畫,內容應符合附件一之最低要求
  • 執行完整、一致、透明、準確之溫室氣體排放監測與報告
  • 採用標準方法論、質量平衡方法論或測量方法論計算排放量
  • 執行風險評估,識別內在風險與控制風險
  • 建立數據流活動書面程序,涵蓋原始資料至年度排放報告之所有步驟
  • 建立控制系統確保排放報告無重大錯誤
  • 取得經EN ISO/IEC 17025認證之實驗室進行排放因子分析
  • 設置符合要求之量測設備,並定期校準
  • 執行品質保證活動,包括年度平行量測
  • 進行內部審查與資料驗證
  • 建立程序識別、評估及處理資料缺口
  • 留存所有相關資料與記錄至少十年
  • 提交年度排放報告至主管機關,報告期限為每年3月31日前
  • 定期檢查監測方法論之改善可能性
  • 回應驗證報告中之改善建議,提交改善報告
  • 對低排放量安裝執行簡化監測計畫
  • 航空營運商應監測燃油消耗量、飛行距離及貨運公里數
  • 建立程序防止、偵測及量化二氧化碳轉運網路之洩漏事件
  • 執行資料流活動與控制活動之外包品質檢查
  • 確保資訊技術系統之完整性、機密性、真實性與不可否認性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公司在歐盟的生產設施是否納入EU ETS管制範圍?
  • 是否需定期申報溫室氣體排放量及相關監測計畫?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與嚇阻力。本規則第70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在下列情形保守估算排放量:(a)營運商未於期限內提交經驗證之年度排放報告;(b)提交之報告不符合本規則;(c)報告未經驗證。此外,若驗證報告載有未經營運商更正之非重大錯誤,主管機關應評估該等錯誤並酌情進行保守估算,並通知營運商更正要求。

官方資源

EUR-Lex 法規全文(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8/2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