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 ETS
歐盟排放交易指令
Directive 2003/87/EC
本法旨在建立歐盟內溫室氣體排放額度交易制度,以促進成本有效且經濟效率的溫室氣體排放減少。該制度適用於附件一所列活動產生之排放及附件二所列溫室氣體,目標為協助歐盟及其成員國達成京都議定書之減排承諾,即於2008-2012年期間相較1990年減少8%之排放量。本指令並修正理事會96/61/EC指令相關環境管制要求。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05-01-01:溫室氣體排放許可證核發
2004-03-31:國家配額分配計畫通知截止
2003-12-31:三年期配額分配決定]: 至遲2005年前3個月, [每年配額比例發行]: 2月28日, [排放報告提交截止]: 年終後, [排放驗證完成]: 3月31日, [額度交回截止]: 4月30日, [成員國懲罰規則通知
2003-09-30:監測報告指導綱領制定
2003-12-31:強制措施指導原則制定
2005-06-30:首份年度實施報告提交
2007-12-31:暫時排除安裝申請截止
[五年期國家配額分配計畫通知]: 至遲2008年前18個月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溫室氣體排放交易計畫,涵蓋附件一所列活動及附件二所列氣體 • 自2005年1月1日起,營運商應取得排放許可證,由主管機關按第5及6條規定核發 • 提交排放許可證申請,應包括安裝說明、活動描述、排放監測措施等資訊 • 發展國家配額分配計畫,基於附件三目標及透明標準,並通知執委會及其他成員國 • 在2005年1月-12月31日期間,至少95%額度應無償分配;2008年起,至少90%應無償分配 • 建立及維持登記簿,確保額度之發行、持有、轉讓及註銷之準確會計 • 依據附件四原則監測及報告排放量,營運商應於年終後提交排放報告 • 依據附件五標準進行排放驗證,驗證人應於該年3月31日前完成驗證並通知主管機關 • 營運商應於每年4月30日前交回相當於前一年總排放量之額度 • 建立中央管理者以維持獨立交易日誌,追蹤額度之發行、轉讓及註銷 • 各成員國應建立懲罰規則,並於2003年12月31日前通知執委會 • 提交年度實施報告予執委會,特別關注配額分配、登記簿運作及監測報告實施情形 • 公開揭示未依第12條第3款投降充足額度之營運商名單 • 協調排放許可證發行條件與指令96/61/EC相關程序 • 於2004年1月1日前建立監測及報告排放之指導綱領 • 2003年12月31日前,執委會應發展力度強制措施指導原則
先確認這幾件事
- 生產設施是否屬於EU ETS管制的高耗能工廠(如超過20MW熱輸入門檻)?
- 是否持有足夠的碳排放配額抵銷實際排放量?
罰則
營運商若未於每年4月30日前交回充足額度以涵蓋前一年排放量,應支付超額排放罰款:於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每噸二氧化碳當量罰款40歐元;2008年起,每噸二氧化碳當量罰款100歐元。支付超額排放罰款不免除營運商於次年投降等量額度之義務。由各成員國自定其他違反本指令規定之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相稱性及嚇阻力。各成員國應發佈未依規定投降額度之營運商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