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ESR 修正案
本法旨在修正歐盟溫室氣體排放減量法規,以落實歐洲氣候法(Regulation EU 2021/1119)及《巴黎協定》之目標。該法調整會員國於2021至2030年間之最低溫室氣體排放減量貢獻,將減量目標從相較2005年排放水準減少30%提升至減少40%。透過設定年度排放配額、借貸與銀行機制、排放配額轉移彈性、歐盟排放交易系統(EU ETS)及土地利用變化與林業(LULUCF)之彈性運用,以及強化糾正行動機制,確保會員國達成其年度排放配額之義務,並促進公正與包容之能源轉型。本法同時修正治理法規(Regulation EU 2018/1999),要求會員國提高資訊透露程度。
重要日期與時程
年度排放配額通告: 2023年起
2023-12-31:馬爾他通知EU ETS彈性使用意圖
2023-12-31:其他會員國通知EU ETS彈性使用意圖
2021-2022年度配額執行: 2021年起
2023-2025年度配額執行: 2023年起
2026-2030年度配額執行: 2026年起
會員國於配額轉移前通知氣候變化委員會: 持續執行
2023-03-15:年度排放盤查資料提交(最終資料)
2023-01-15:年度排放盤查資料提交(初步資料)
執委會審查盤查資料並提供予氣候變化委員會: 自收到報告後三個月內
無充分進展會員國提交糾正行動計畫: 自發現無充分進展後三個月內
執委會發出糾正行動計畫評估意見: 收到計畫後四個月內
會員國修訂糾正行動計畫(如未採納執委會意見): 應提供理由說明
LULUCF彈性2021-2025年期間適用: 2021-2025年
LULUCF彈性2026-2030年期間適用: 2026-2030年
編制年度轉移配額回報及價格資訊: 每年
執委會編制轉移資訊彙總並公開: 自收到報告後三個月內
主要合規要求
- 訂定每個會員國2021至2030年各年度排放配額,線性軌跡達成2030年目標 • 提交年度排放盤查資料予執委會,包括2005年、2016-2018年或2021-2023年之排放量 • 執行溫室氣體排放減量措施,確保排放量不超過年度配額 • 借貸不超過次年年度配額之7.5%(2021-2025年)以達成當年目標 • 銀行儲存超額排放配額,2021年最高75%,2022-2029年最高25% • 轉移年度排放配額至其他會員國,2021-2025年最高10%,2026-2030年最高15% • 於排放配額轉移前,以電子形式通知氣候變化委員會其轉移意圖 • 申報配額轉移所得收益用途,支持氣候變遷行動 • 運用EU ETS彈性機制,取消部分排放配額額度 • 馬爾他於2023年12月31日前通知執委會是否使用EU ETS彈性機制 • 其他符合條件會員國於2023年12月31日前通知執委會是否申請或進一步使用EU ETS彈性機制 • 使用LULUCF彈性機制,2021-2025年及2026-2030年各不超過最大淨移除量之一半 • 排放超出配額時,運用LULUCF彈性彌補差額 • 執行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及林業之帳戶制度,經由調整減少相關排放 • 提交整合國家能源氣候計畫草案更新版本予執委會 • 若無法充分達成年度排放目標,於三個月內向執委會提交糾正行動計畫 • 糾正行動計畫應包含未達成原因、歐盟資金支持狀況、追加措施及執行時程 • 公開揭露糾正行動計畫、相關說明及執委會意見 • 建立國家氣候諮詢機構,協助釐定必要糾正措施 • 於2025年檢視排放資料,必要時更新2026-2030年度配額 • 規劃確保公正與包容能源轉型之配套措施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公司的溫室氣體排放是否涵蓋於成員國ESR義務範圍內的非ETS排放來源(如交通、建築、農業)?
罰則
本法規未明確規定具體罰款金額或百分比罰則。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與嚇阻力。執委會得針對未充分達成年度排放目標之會員國發出評估意見、要求提交糾正行動計畫,並監督其執行情形。若會員國排放超出配額,得自該國年度排放配額中扣除超出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