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R
歐盟責任分擔規章
Regulation (EU) 2018/842
本法旨在確立歐盟各成員國於2021年至2030年期間應履行的溫室氣體減排義務,對標2005年基準線達成30%整體減排目標,涵蓋能源、工業製程、農業及廢棄物等非歐盟碳交易系統部門,藉以實踐巴黎協議承諾並推動氣候行動。本法並規定年度排放配額之決定機制、靈活性工具、合規檢查及安全準備金等措施。
重要日期與時程
各成員國排放配額決定:2018年底前
於聯盟登記處記載配額與柔性機制:2021年起至2030年
2019-12-31:通知EU ETS配額註銷意圖
2024-12-31:修訂EU ETS配額註銷百分比
提交修正行動計畫:發現不足進展後3個月內
合規檢查檢驗點:2027年及2032年
安全準備金配額提供:2032年
法規五年檢視與後續檢視:2024年起每五年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各成員國年度排放配額,基準為2016至2018年平均排放量並採線性軌跡至2030年目標
- 提交國家溫室氣體清冊資料供歐盟執委會審查與決定
- 執行年度排放監測與報告義務,納入各年排放量與配額使用情況
- 建置修正行動計畫,於3個月內提交執委會,說明達成目標之具體措施與時程
- 取得額度借貸、銀行及轉讓權,在規定額度範圍內運用其他成員國配額
- 利用土地利用變化與林業(LULUCF)碳吸收量,應於年度排放配額超標時申報
- 執行在聯盟登記處(Union Registry)內年度配額及柔性機制之帳簿記錄
- 設置與執行EU碳交易系統(ETS)配額註銷機制,對符合條件之成員國提供單次彈性
- 於2019年12月31日前通知執委會是否使用EU ETS配額註銷彈性之意圖及百分比
- 提交各年度排放量數據與預測資訊,供執委會評估進展
- 執行合規檢查程序,在2027及2032年檢驗排放是否超標
- 實施聯盟登記處內自動化檢查機制,確保交易無任何不規則情形
- 進行盤點並定期檢視法規之應用情況,每五年提交進展報告
- 建置公開透明之資訊揭露機制,公開排放配額、柔性措施使用及合規檢查結果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公司的溫室氣體排放是否屬於非ETS的交通、建築、農業等行業排放,可能影響成員國ESR目標達成?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與嚇阻力。法規未明訂具體罰鍰或行政罰,惟規定成員國若超過年度排放配額,應於次年排放量加計超額部分乘以1.08倍數之懲罰係數,並禁止該成員國向其他成員國轉讓其配額直至達成合規;若於陸上生物質利用相關義務中排放超過其移除量,應自年度排放配額扣除該超額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