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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QS Directive

歐盟水質環境標準指令

Directive 2008/105/EC

本法旨在建立歐盟表面水體的環境品質標準,以達成良好化學狀態。規範對象為優先物質及特定污染物,訂定年均值環境品質標準及最大允許濃度,並要求成員國建立排放、排放及損失清冊,以監測優先物質的濃度、進行長期趨勢分析,並協調跨界污染之管理措施。本法同時廢止五項前期指令,整合化學污染防治之法規框架。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10-07-13:轉換期限

清冊參考期: 2008-2010

2011-01-13:清冊提交期限: 按照第2000/60/EC指令第15條第1款之報告要求; 執委會清冊驗證期限: 2018年; 執委會審查報告

2012-12-22:前期指令廢止生效

2012-12-22:成員國過渡期限(按前期指令操作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各河流集水區內所有優先物質及污染物之排放、排放及損失清冊,包括沉積物及生物體內之濃度
  • 向歐盟執委會提交依第2008/60/EC指令第15條第1款訂定之清冊
  • 對易在沉積物及生物體內蓄積之優先物質進行長期趨勢分析及監測,監測頻率至少每三年一次
  • 採取措施確保沉積物及相關生物體內之污染濃度不顯著增加
  • 應用環境品質標準進行監測及合規性評估,其中金屬類須以溶解濃度計算
  • 設置混合區之成員國應在河流集水區管理計畫中描述混合區之範圍及減少混合區範圍之措施
  • 與共享表面水體之他成員國協調監測活動及清冊編製工作
  • 為農藥類物質選擇一年或三年參考期計算清冊項目值
  • 建立、應用及公開自國內級別之沉積物及生物體環境品質標準
  • 向執委會及他成員國通知已建立之替代環境品質標準、替代標準之依據及監測頻率
  • 更新清冊作為表面水狀況分析檢視之一部分,並在更新後河流集水區管理計畫中發布
  • 採取統計方法處理極端偏差及虛假讀值,以確保監測可比性
  • 就跨界污染採取協調機制並向執委會提供必要資訊
  • 依第2008/1/EC指令或先前規則之許可審查制度更新排放及污染物之控制措施

先確認這幾件事

  • 生產設施廢水排放是否含有超過環境品質標準的優先有害物質(如重金屬、殺蟲劑)?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與嚇阻力。本指令未直接規定罰款金額或百分比。

官方資源

EUR-Lex 法規全文(Directive 2008/105/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