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建築能效指令 (重製)
本法旨在改善建築物能源性能並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以實現2050年零碳排建築存量目標。本指令建立建築物能源性能計算之共同框架、新建築與既有建築之最低能源性能要求、零排放建築定義、太陽能部署、建築翻新護照、智慧建築評級、能源性能證書、系統檢查及獨立控制制度。涵蓋範圍包括所有會員國新建與既有建築之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技術建築系統要求、永續流動基礎設施及建築數據管理。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25-12-31:國家建築翻新計畫首份草案
2026-12-31:國家建築翻新計畫首份定版
2026-05-29:能源性能證書
2026-05-29:翻新護照制度
2030-01-01:非住宅建築最低能源性能標準(16%臨界值)
2033-01-01:非住宅建築最低能源性能標準(26%臨界值)
2030-12-31:住宅建築平均一次能源使用量減少16%
2035-12-31:住宅建築平均一次能源使用量減少20-22%
2028-01-01:新建公共建築零排放
2030-01-01:新建所有建築零排放
2028-01-01:新建築超過1000平方公尺生命週期全球升溫潛勢計算
2030-01-01:所有新建築生命週期全球升溫潛勢計算
2026-12-31:太陽能部署新公有及非住宅建築(250平方公尺)
2027-12-31:太陽能部署既有公有建築(2000平方公尺)
2028-12-31:太陽能部署既有公有建築(750平方公尺)
2030-12-31:太陽能部署既有公有建築(250平方公尺)
2029-12-31:太陽能部署新住宅建築
2026-05-29:住宅建築最低能源性能要求國家軌跡確立
2027-01-01:非住宅建築充電點及預佈線
2029-12-31:空調系統檢查(70kW)
2025-01-01:防禁止銷售獨立燃油鍋爐財務誘因
2026-05-29:一站式中心營運
2027-01-01:生命週期全球升溫潛勢排減計畫公布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國家建築翻新計畫,包括2030、2040及2050年目標,於2025年12月31日前提交首份計畫 • 採納建築物能源性能計算方法論,符合附件I之共同框架,涵蓋月度、小時或次小時計算間隔 • 設定新建築及既有建築之最低能源性能要求,達成成本最優水平 • 確保新建築自2028年(公共建築)及2030年(所有建築)為零排放建築 • 計算並揭露新建築之全生命週期全球升溫潛勢,自2028年(超過1000平方公尺)及2030年(所有新建築)起生效 • 部署太陽能裝置,符合第10條規定時間表及技術經濟可行性標準 • 建立翻新護照制度,至2026年5月29日前採納共同框架 • 制定非住宅建築最低能源性能標準,於2030年(16%臨界值)及2033年(26%臨界值)前實施 • 建立住宅建築漸進翻新國家軌跡,至2030年減少16%、2035年減少20-22%平均一次能源使用量 • 執行技術建築系統要求,包含自調節裝置、建築自動化控制系統及監測 • 設置永續流動基礎設施,包括電動車充電點、預佈線及自行車停放空間 • 建立一站式服務中心,至少每80,000人口或每區域設置一處 • 制定能源性能證書制度,至2026年5月29日前符合附件V模板,採用A-G分級制 • 建立國家建築物能源性能數據庫,蒐集證書、檢查及翻新護照資訊 • 執行加熱、冷卻及空調系統定期檢查,系統額定輸出超過70kW者至少每五年檢查一次 • 確保獨立專家執行能源性能認證、翻新護照及檢查工作,符合第25條獨立性要求 • 建立獨立控制系統監督能源性能證書品質,確保至少90%有效發行率 • 提交成本最優水平計算結果至歐盟委員會,每五年更新一次,首次報告應於2028年6月30日前提交 • 確保建築所有人、承租人及管理人可直接取得其建築系統資料 • 建立化石燃料鍋爐逐步淘汰計畫,至2025年起不提供獨立燃油鍋爐安裝財務誘因 • 推廣深度翻新及分階段深度翻新,提供更高財務、稅收及技術支持 • 實施資訊宣傳活動及提供易於取得之透明融資工具資訊 • 於2026年5月29日前發佈能源性能建築計算指南及太陽能安裝指南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在歐盟是否持有或租用辦公室、廠房或倉儲設施?
- 設施是否進行翻修或新建工程?
- 停車場是否需要安裝EV充電基礎設施預管線?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惟該等處罰應有效、相稱且具嚇阻力。成員國應立即通知歐盟委員會該等規則及措施,並於其後立即通知任何後續修正。(第3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