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BD (Old)
歐盟建築能效指令 (舊)
Directive 2010/31/EU
本法旨在通過建立建築物能源績效的共同框架,促進歐盟內建築物能源績效的改善。本指令規定建築物能源性能計算方法、新建築物和現有建築物翻新的最低能源績效要求、能源績效證書、供暖和空調系統定期檢查、獨立控制系統之建立,以及接近零能源建築的國家計畫,以降低歐盟能源消耗和溫室氣體排放。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13-01-09:文章2、3、9、11、12、13、17、18、20、27
2013-01-09:文章4、5、6、7、8、14、15、16(政府機構建築物
2013-07-09:文章4、5、6、7、8、14、15、16(其他建築物
2015-12-31:文章12(1)及(2)單位租賃延遲應用至
2011-06-30:附件一成本最優比較方法框架建立期限
2012-06-30:首份成本最優水準報告提交期限
2012-12-31:首份接近零能源建築進度報告發布期限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建築物能源性能計算方法,應符合附件一共同框架 • 設置最低能源績效要求,應按文章4規定達到成本最優水準 • 對新建築物進行替代能源系統可行性分析並記錄 • 制定國家計畫以增加接近零能源建築數量 • 發放能源績效證書予已建造、銷售或新租賃之建築物或建築單位 • 執行供暖系統定期檢查,包括鍋爐效率評估 • 執行空調系統定期檢查,包括效率及尺寸評估 • 建立獨立控制系統驗證能源績效證書及檢查報告 • 確保能源績效證書由合格及認可獨立專家簽發 • 在建築物能源績效證書上顯示能源績效指標 • 於政府機構或公眾頻繁訪問之建築物顯示能源績效證書 • 向業主或承租人提供改善能源績效之建議 • 提交成本最優水準計算報告至歐盟委員會 • 提交國家計畫至歐盟委員會並定期更新 • 提交現有及擬議財務措施清單至歐盟委員會 • 制定並公布針對本指令違反行為之罰則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已被DIR 2024/1275取代,以新版為準。在歐盟是否持有或翻修建築物?
- 建築能效是否符合要求?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相當性及嚇阻力。各成員國應於2013年1月9日前將罰則規定通知歐盟委員會,並應即時通知任何後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