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Noise
歐盟環境噪音指令
Directive 2002/49/EC
本法旨在建立環境噪音評估與管理之共同方法,藉由噪音地圖製作、資訊公開與行動計畫之採納,逐步避免、防止或減少環境噪音對人體健康與生活品質之危害,並為歐盟未來降低主要噪音源(特別是道路與鐵路運輸、航空器、戶外及工業設備)之措施奠定基礎。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07-06-30:戰略性噪音地圖製作(第一階段,250,000人口以上聚集區、年通行量超過600萬車次之主要道路、年60,000班次以上之鐵路及主要機場
2005-06-30:向執委會通知主要道路、鐵路及機場資訊
2004-07-18:國家法律轉換期限
2008-07-18:行動計畫(第一階段
2005-07-18:向執委會提交戰略性噪音地圖及行動計畫摘要
2008-12-31:向執委會通知所有聚集區、道路及鐵路資訊
2013-07-18:行動計畫(第二階段
2005-07-18:向執委會提交限值資訊
2004-01-18:執委會提交存在社區措施評估報告
2009-07-18:執委會提交實施情況報告
2009-07-18:執委會每五年發布戰略性噪音地圖與行動計畫之摘要報告,首份報告
2006-07-18:執委會提交立法提案予歐洲議會與理事會
主要合規要求
- 指定各適當層級之主管機關與機構,負責噪音地圖及行動計畫之製作、核准與蒐集
- 應用Lden與Lnight等調和噪音指標進行戰略性噪音地圖製作與修訂
- 採納基於噪音地圖結果之行動計畫,以預防、減少環境噪音並保護寧靜地區
- 確保環境噪音資訊及其效應向公眾公開並廣為傳播
- 建立限值標準,由各成員國根據預防原則自行決定具體數值
- 設置戰略性噪音地圖,涵蓋250,000人以上人口之聚集區、年通行量超過600萬車次之主要道路、年通行量超過60,000班次之主要鐵路與年運作超過50,000架次之主要機場
- 採用歐盟建議之過渡性計算方法(包含工業噪音、航空噪音、道路交通噪音及鐵路噪音評估方法)
- 進行公眾諮商,確保社會大眾在行動計畫準備與檢視過程中獲得適當參與並考量其意見
- 向歐盟執委會提交戰略性噪音地圖與行動計畫摘要,連同限值資訊
- 建立噪音地圖資料庫以編製定期報告
- 每五年檢視與必要時修訂戰略性噪音地圖與行動計畫
- 與鄰近成員國就邊界地區噪音地圖與行動計畫進行合作
- 依照Annex I、Annex II、Annex III定義調整評估方法以適應技術與科學進展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大型生產設施周邊噪音是否超過成員國訂定的評估門檻,需被納入噪音地圖或行動計畫?
- 是否需採取噪音減緩措施?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與嚇阻力。本法規(第14條)未明確規定罰款金額或具體懲罰措施,而係要求各成員國採納必要之法律、法規及行政措施以遵循本指令,並將相關措施通知執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