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Crime
歐盟環境犯罪指令 (新)
Directive (EU) 2024/1203
本法旨在建立環境犯罪之最低刑事規範,透過調和成員國對環保違法行為之刑事定罪與懲罰,強化環境保護。本指令涵蓋污染排放、危害物質製造與販售、廢棄物非法處理、非法捕撈、物種保護違反、侵入性外來物種管制、臭氧層物質與溫室氣體排放等違法行為,並規定自然人與法人之刑事責任與配套懲罰機制,包括環境復復義務、罰款、許可證撤銷及公示等措施。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26-05-21:環保犯罪刑事定罪與懲罰納入國內法
2027-05-21:建立並公布國家環保犯罪防治策略
2027-05-21:執委會制定統計資料標準格式
2028-05-21:執行情況報告提交
2031-05-21:影響評估報告提交
主要合規要求
- 制定環保犯罪之刑事定義與定罪標準,涵蓋意圖性與重大過失行為。• 設置對自然人之監禁刑期最低標準,最重者至少10年。• 建立對法人之有效、相稱且嚇阻性罰款制度,以全球營業額百分比或固定金額計算。• 建置環境復復義務、環境賠償與公開司法決定等附隨懲罰或措施。• 於2026年5月21日前,將本指令納入各成員國國內法。• 於2027年5月21日前,建立並公開發布國家環保犯罪防治策略。• 確保調查、起訴及裁決環保犯罪之權責機關具備充分資源與專業人力。• 建立成員國內部、跨境與與歐盟機構間之協調與合作機制。• 設置環保犯罪統計資料之記錄、編製與回報制度。• 於2027年5月21日前,由執委會制定統計資料之標準格式。• 提供舉報環保犯罪者與調查協助者必要之支持與保護措施。• 建立訴追限期規範,確保有充分時間進行偵查、起訴與裁決。• 確立管轄權範圍,包括領域內、船舶/飛機登記、環境損害地點及加害人國籍等基準。• 提供環保犯罪偵查所需之有效調查工具,包括特別偵查手段。• 定期檢討限期規範、資源配置與處罰額度。• 於2028年5月21日前,向歐洲議會與理事會提交執行情況報告。• 於2031年5月21日前,進行本指令影響評估並提交評估報告。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公司是否有廢水非法排放、危險廢棄物非法棄置或有害物質非法釋放的風險?
- 是否建立足夠的環境犯罪防範措施?
罰則
自然人:(1)致人死亡之環保犯罪:監禁至少10年;(2)合格環保犯罪(造成生態系統或棲地不可逆損害或廣泛實質損害者):監禁至少8年;(3)重大過失致人死亡:監禁至少5年;(4)其他第3(2)條(a)至(l)、(p)、(s)、(t)項犯罪:監禁至少5年;(5)第3(2)條(m)、(n)、(o)、(q)、(r)項犯罪:監禁至少3年;另可附加罰款、環境復復義務、排除公共資金進用、領導職位禁止令、許可證撤銷、公開司法決定等措施。法人:(1)第3(2)條(a)至(l)、(p)、(s)、(t)項犯罪:罰款上限為全球營業額之5%(或歐元4千萬);(2)第3(2)條(m)、(n)、(o)、(q)、(r)項犯罪:罰款上限為全球營業額之3%(或歐元2千4百萬);(3)合格環保犯罪:應科處比非合格犯罪更重之罰款或措施;另可附加環境復復義務、公共利益排除、許可證撤銷、司法監督、司法清算、營業場所關閉、盡職調查制度建立等措施。成員國應確定罰款計算基準(依犯罪發生年度或決定年度之營業額),以及固定金額情形下之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