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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v Crime (Old)

歐盟環境犯罪指令 (舊)

Directive 2008/99/EC

本法旨在透過刑事法律措施強化環境保護。要求各成員國將特定環境侵害行為確立為刑事犯罪,包括向空氣、土壤或水體排放有害物質、廢棄物管理、危險物質運作、核材料處理及野生動物保護等違法行為。本法適用於故意或重大過失之違反行為,並規定對自然人及法人均應承擔刑事責任。各成員國應建立有效、相稱且具有嚇阻力之刑事罰則。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10-12-26:轉置期限

主要合規要求

  • 確立九項環境刑事犯罪類型為違法行為,包括向空氣、土壤或水體排放有害物質或放射線• 規範廢棄物收集、運輸、回收或処置之管理及監督• 建立廢棄物跨境運送之規範,其數量達非輕微程度• 建立危險活動廠房之運作規範,廠房內進行危險活動或儲存危險物質• 規範核材料及其他危險放射性物質之生產、加工、處理、使用、持有、儲存、運輸、進出口或処置• 確立受保護野生動物及植物之獵殺、破壞、持有或捕捉之禁止• 規範受保護野生動物及植物標本或其部分衍生物之交易• 建立對保護區內棲息地之重大惡化行為之規範• 規範臭氧層破壞物質之生產、進口、出口、置於市場或使用• 確立教唆、協助或教唆故意環境犯罪行為之刑事責任• 建立法人責任制度,法人因其代表人之行為或監督缺失而應負刑責• 提交各成員國環保法規制定情況供歐盟委員會評估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已被DIR 2024/1203更新,以新版為準。公司是否有廢水非法排放、危險廢棄物非法棄置或有害物質非法釋放的環境犯罪風險?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相稱性與嚇阻力。罰則應適用於第3條及第4條所述之刑事犯罪。對法人應課以有效、相稱且具嚇阻力之刑事罰則。本法規不規範罰則之具體金額或倍數,由各成員國依其國內法確定適當罰則。

官方資源

EUR-Lex 法規全文(Directive 2008/99/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