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rgy Union Governance
歐盟能源聯盟治理規章
Regulation (EU) 2018/1999
本法旨在建立能源聯盟與氣候行動之治理機制,藉由整合國家能源與氣候計畫、長期策略、定期進展報告及監測制度,確保各會員國與歐盟集體達成2030年及長期能源與氣候目標,包括溫室氣體減排、再生能源及能源效率等,並促進各會員國間之區域合作與透明治理。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18-12-31:第一份國家能源與氣候計畫草案提交期限
2019-12-31:第一份最終計畫提交期限
2020-01-01:長期策略提交期限
2023-03-15:第一份雙年期進展報告提交期限
2021-01-01:國家庫存系統建立期限
2023-06-30:溫室氣體清冊年度報告提交期限:2023年起每年3月15日;計畫更新草案提交期限
2024-06-30:計畫更新最終版本提交期限
2021-01-01:某些條款自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國家能源與氣候計畫,涵蓋2021至2030年期間,應包含國家目標、目標貢獻、政策措施、分析基礎及環境影響評估
- 制定長期策略,展望至少30年,並確保與國家能源與氣候計畫之一致性
- 建立國家庫存系統,用於估計人為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
- 設置多層級氣候與能源對話機制,邀請地方政府、民間社會、商界與投資者參與
- 執行公眾諮詢程序,確保公眾於計畫準備階段獲得充分參與與資訊機會
- 提交雙年期進展報告,涵蓋能源聯盟五大面向之實施情況
- 實施區域合作,與相鄰會員國協調溝通各自草案計畫,避免不一致情況
- 建立溫室氣體清冊報告系統,按照IPCC 2006年指導方針編製
- 提交年度溫室氣體庫存資料及初步排放量預測
- 建立政策措施與預測之聯邦系統,包含實施與計畫政策之報告
- 提供適應氣候變化之行動資訊及對開發中國家之財務與技術支持
- 運營國家再生能源融資機制,供缺口填補所需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公司是否需配合成員國提交能源與氣候國家計畫所需的企業層級能源消耗數據?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與嚇阻力。本規則規定會員國應於法律中訂定違反本規則各項規定之罰款與行政裁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