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rgy Labelling
歐盟能效標籤框架規章
Regulation (EU) 2017/1369
本法旨在建立能源標籤統一框架,規定能源相關產品之標籤、產品資訊揭露及補充資訊提供,以使消費者得以比較產品能源效率並作出更有效率之選擇。本法適用於置於聯盟市場或投入使用之能源相關產品,但二手產品(自第三國進口者除外)及運輸工具不在適用範圍。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19-01-01:產品資料庫登錄義務
2023-08-02:現有標籤重新調整(第一批)
2018-11-02:現有標籤重新調整(第二批)
2025-08-02:現有標籤重新調整(空間及熱水加熱產品)
2025-08-02:建築及維護現有能源標籤期限: 自法規生效後五年; 市場監督規劃應包括生效後展開; 供應商提供經銷商之五個工作日期限自訂購日起計; 經銷商更換展示標籤期限: 標籤重新調整後14個工作日內; 執委會報告提交
主要合規要求
- 供應商應確保每件置於市場之產品附隨印刷標籤及產品資訊表 • 供應商應於2019年1月1日起將新型號資訊登錄至產品資料庫之公開部分及合規部分 • 供應商應於置於市場前五個工作日內免費將標籤及資訊表遞送予經銷商 • 供應商應製作技術文件以驗證標籤及資訊表之準確性 • 經銷商應以明顯方式展示標籤並向消費者提供產品資訊表 • 供應商及經銷商應在視覺廣告及技術宣傳資料中標示能源效率類別及可用類別範圍 • 會員國應制定罰則規則並確保其有效施行 • 市場監督當局應根據歐盟法規第765/2008號進行市場監督 • 供應商應根據調和標準進行產品測試及計算 • 執委會應建立並維護包含公開部分及合規部分之產品資料庫 • 執委會應採納委任行為訂定具體產品類別之詳細要求 • 執委會應制定標籤導入及重新調整程序之規定 • 供應商應對軟體或韌體更新取得消費者明確同意 • 執委會應制定長期工作計畫並定期更新 • 市場監督當局應評估不符合之產品並要求供應商採取糾正措施 • 建立諮詢論壇以確保利益相關人參與 • 實施產品重新調整標籤時供應商應在過渡期內提供新舊標籤
先確認這幾件事
- 產品(螢幕、家電、燈具等)是否已貼附符合新制的能源效率等級標示(A至G)?
- 是否在歐盟EPREL資料庫中完成產品登記?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相稱性及嚇阻力。以Directive 2010/30/EU第15條所規定之罰則得視為符合本規定之要件。市場監督當局有權向不符合規定之供應商收取檔案檢查及實物產品測試之成本。違反規定之產品應由市場撤下或予以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