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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ployment Equality

歐盟就業平等指令

Council Directive 2000/78/EC

本法旨在建立一般性框架,禁止基於宗教或信念、身心障礙、年齡或性傾向的直接及間接歧視行為,並適用於僱用及職業領域。各成員國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僱用及職業機會之平等待遇原則得以實施,包括對身心障礙者之合理便利措施、年齡差別待遇之正當化、積極行動措施、司法救濟程序及防止報復性對待等規定,惟本法不適用於基於國籍之差別待遇、社會保障制度、軍隊或北愛爾蘭特定情況。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03-12-02:成員國採納僱用及職業領域之反歧視法規

2003-12-02:罰款規則通報期限

2005-12-02:成員國向執委會提交應用情況資訊

2009-12-02:年齡及身心障礙歧視防制措施額外實施期限(選擇性)

2005-12-02:五年期報告提交期限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司法及行政程序以保護遭歧視人員的訴訟權利
  • 確保身心障礙者在工作場所獲得合理便利措施
  • 採取措施禁止針對提出歧視投訴或參與法律程序的員工進行報復及不利待遇
  • 廢止或修正與平等待遇原則相悖的法律、規章及行政規定
  • 宣布或修正與平等待遇原則相悖的合約、集體協議或企業內部規則
  • 推動社會對話以促進工作場所之平等待遇
  • 與非政府組織進行對話以推進反歧視工作
  • 向受害人進行適當賠償
  • 傳播本法規定及相關條款予所有相關人員
  • 確保歧視指控時舉證責任轉移至被訴人
  • 建立有效、相稱及具嚇阻力的罰款規則
  • 提交罰款規則及後續修正案予歐盟執委會
  • 提交年度報告至執委會說明年齡及身心障礙歧視防制進展情況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員工招募、薪酬、晉升是否對不同宗教、信仰、殘疾狀況、年齡或性取向的員工有差別待遇?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相稱性與嚇阻力。罰款得包括對受害人之賠償。各成員國應於2003年12月2日前向歐盟執委會通報其罰款規則,並應即時通報其後任何修正情況。

官方資源

EUR-Lex 法規全文(Council Directive 2000/78/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