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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環境責任指令

Directive 2004/35/EC

本法旨在建立環境責任框架,基於汙染者付費原則,預防並補救環境損害。對造成環境損害或構成環境損害迫在眉睫威脅之營運商規定財務責任,以促使營運商採取措施開發實踐,將環保損害風險最小化。適用於保護物種及自然棲地損害、水域損害及土地損害。規範包括預防措施、補救措施及成本回收機制,同時涵蓋主管機關職權、利害關係人請求權及審查程序。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07-04-30:成員國應於生效期限前完成實施

2013-04-30:成員國應向執委會報告實施經驗

2014-04-30:執委會應向歐洲議會及理事會提交報告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主管機關制度並指定其職權機關,負責認定造成損害之營運商、評估損害重要性及決定應採取之補救措施
  • 執行預防措施以應對環境損害迫在眉睫之威脅,營運商應於發現迫在眉睫威脅時立即採取必要預防措施
  • 提交預防措施資訊予主管機關,當預防措施無法消除迫在眉睫威脅時,應盡速告知主管機關
  • 執行補救措施以回復環境至基準條件,應識別各項補救措施並提交主管機關核准
  • 進行環境損害與迫在眉睫威脅評估,包括取得必要資訊與資料
  • 實施成本回收程序,主管機關應於合理期間內從造成損害之營運商回收成本
  • 鼓勵發展財務擔保工具與市場,使營運商得利用財務保證涵蓋其在本法下之責任
  • 建立跨境合作機制,當環境損害影響或可能影響多個成員國時,應協調採取預防或補救行動
  • 建設審查程序,確保受影響或可能受影響人士及環保非政府組織得向主管機關提交觀察意見並請求採取行動
  • 提交資訊與報告予歐盟執委會,包括實施經驗、損害實例及責任案件資訊
  • 採取措施鼓勵營運商使用適當保險或其他財務擔保形式及發展財務擔保工具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公司的製造、運輸或廢棄物處置活動是否可能造成土壤、地下水、地表水或生物多樣性損害?
  • 是否有環境損害責任財務擔保機制?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與嚇阻力。本指令未明確規定罰款額度或比例,而係要求各成員國建立有效之行政制裁制度。

官方資源

EUR-Lex 法規全文(Directive 2004/35/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