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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A

歐盟資料治理法

Regulation (EU) 2022/868

本法旨在建立歐盟資料治理框架,以促進公共部門持有之受保護資料在內部市場內的再利用,建立資料中介服務供應商之通知與監督機制,建立自願登記資料利他組織之制度,並設立歐洲資料創新委員會。本法規範對象涵蓋公共部門資料再利用之條件、商業機密及智慧財產權保護、資料中介服務提供者之要求、資料利他活動之規範,以及跨境資料移轉之安全保障。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23-09-24:權限機構通知委員會

2025-09-24:資料中介服務供應商過渡合規期

2023-09-24:各成員國處罰規則通報

2025-09-24:評估與審查報告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單一資訊點以供應公共部門資料再利用之查詢與請求管道
  • 指定權限機構負責監督資料中介服務供應商之合規情況
  • 指定權限機構負責資料利他組織之登記與監督
  • 制定資料再利用之條件,應為非歧視性、透明且客觀正當化
  • 公佈資料再利用之費用標準與計算方法
  • 執行安全處理環境以保護受保護資料之隱私與機密性
  • 建立補償機制以協助資料對象與資料持有人取得再利用之同意或授權
  • 提交資料中介服務供應商通知至權限機構
  • 向權限機構登記為認可之資料利他組織
  • 維持資料中介活動之完整記錄
  • 設置資料利他組織年度活動報告機制
  • 建立資料利他同意表單以便跨會員國統一蒐集同意
  • 確保資料再利用時之跨境移轉符合聯盟法律規範
  • 建立程序以監督並強制執行資料保護與商業機密保護義務
  • 向委員會通報各權限機構之身分與後續異動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公司是否提供數據仲介服務(連接數據持有者與使用者)?
  • 是否計畫成立「數據利他主義組織」?
  • 是否在歐盟境外儲存或處理受保護的公共部門數據?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相稱性與嚇阻力。處罰應考量下列因素:(a)違反行為之性質、嚴重程度、規模與期間;(b)資料中介服務供應商或資料利他組織採取之損害減輕措施;(c)先前違反行為之紀錄;(d)因違反行為所獲得之財務利益或迴避之損失;(e)其他情節加重或減輕因素。各成員國應於2023年9月24日前向委員會通報其處罰規則。

官方資源

EUR-Lex 法規全文(Regulation (EU) 2022/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