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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CF

歐盟碳移除認證框架

Regulation (EU) 2024/3012

本法旨在建立歐盟自願性碳移除、碳農業及碳儲存產品認證框架,以促進並鼓勵部署高品質碳移除及土壤排放減量活動,作為全面減排的補充措施,以達成歐盟根據巴黎協議承諾的2050年氣候中立目標。本框架針對永久碳移除、碳農業及產品碳儲存活動訂定品質標準、驗證認證規則、認證計畫運作與認可機制、認證單位之簽發與使用規則,並建立聯盟登記冊確保透明度及可追溯性,同時避免重複計算與洗綠行為。本法適用於歐盟內執行之活動,不適用於指令2003/87/EC規範之排放,惟生物燃料、生物液體及生物質燃料之CO2捕集與儲存且符合指令(EU)2018/2001永續性標準者除外。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24-12-26:認証方法論訂定期限

2027-12-27:第一次報告提交期限

2026-07-31:農業排放源檢視報告

2026-07-31:巴黎協議第6條對齐檢視報告

主要合規要求

  • 營運商或營運商團體應向認可之認證計畫提交認證符合申請
  • 營運商應向認證機構提交活動計畫及監測計畫,載明第4條至第7條之符合證據及預期碳移除淨效益或土壤排放減量淨效益
  • 認證計畫應任命認證機構執行初始認證稽核並簽發符合證書
  • 認證機構應至少每五年進行重新認證稽核以確認活動符合第4條至第7條要求並驗證實現之碳移除淨效益或土壤排放減量淨效益
  • 營運商應支持認證機構進行認證稽核與重新認證稽核,特別應提供活動場域進出權限及認證機構所需之所有資料及文件
  • 認証計畫應建立並維護認證登記冊,以安全方式公開揭示認證程序相關資訊,包含符合證書及更新之符合證書,並採用自動化系統及電子模板
  • 認証計畫應年度報告其任命之認證機構清單
  • 認証計畫應提交年度報告,載明營運狀況、詐欺案件及補救措施
  • 歐盟執委會應於2028年12月27日前建立聯盟登記冊
  • 歐盟執委會應採取委任法案建立認証方法論、設定聯盟登記冊運作標準及技術規則、修正附件I及附件II
  • 各成員國應監督認証機構之運作
  • 認証機構應向國家主管當局請求時提交相關資訊以供監督
  • 成員國應發現不符合事項時立即通知認証機構及相關認証計畫
  • 生產者組織應為其成員提供顧問服務
  • 成員國得在農業地塊識別系統內納入附件II所列之關鍵資訊以促進碳農業相關資料庫之互操作性
  • 碳農業營運商應盡可能蒐集碳移除及溫室氣體排放資料,以符合第三級方法論並與國家溫室氣體清冊一致
  • 營運商應採用適用認証方法論設定之標準化基線或個別活動特定基線
  • 營運商應定期更新個別活動特定基線,於每個活動期間開始時更新
  • 營運商應執行適當監測以確保碳儲存於監測期間內持續儲存
  • 營運商應透過適當責任機制處理任何碳釋放之情形
  • 營運商應執行永久碳移除活動時符合指令2009/31/EC第13條至第16條之監測規則
  • 營運商應執行碳農業及產品碳儲存活動時符合適用認証方法論之監測與責任規則
  • 營運商應報告超越最低永續性要求之永續性共效益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公司是否宣稱透過碳移除手段達到碳中和或淨零?
  • 是否購買碳移除信用額度作為碳排放抵銷?
  • 所採用的碳移除方法是否已通過EU認證框架的認證?

罰則

本法規未明確規定罰款。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與嚇阻力。執委會得在認証計畫未依第11條實施法案要求運作時,經適當諮商後撤銷其認可決定,或在成員國或利害關係人提出有充分根據之疑慮時進行調查並採取適當行動,包括撤銷相關決定。認証計畫發現欺詐情形時應提報,執委會應進行調查並採取適當行動包括撤銷決定或取消受影響單位。認証登記冊應發佈不符合事項資訊。認証機構應於國家主管當局發現不符合事項時接獲通知。認証計畫違反透明規則、程序或運作要求時得失去認可。

官方資源

EUR-Lex 法規全文(Regulation (EU) 2024/3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