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flict Minerals
歐盟衝突礦產規章
Regulation (EU) 2017/821
本法旨在建立歐盟供應鏈盡職調查制度,控制來自衝突地區及高風險地區的錫、鉭、鎢及黃金礦物與金屬的貿易,防止武裝團體及安全部隊透過該等礦物交易獲得資金,以保護人權並促進負責任採購。適用於進口年度量達規定閾值之歐盟進口商,其應遵循管理體系、風險管理、第三方查核及資訊揭露等義務。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17-07-09:供應鏈盡職調查一般義務
2021-01-01:進口商遵循及事後檢查
2017-12-09:成員國主管當局通知
2021-01-01:第三方查核及盤點
2018-06-30:年度報告提交
2023-01-01:定期檢視
2020-07-01:額度閾值調整(錫、鉭、鎢、金礦)
2021-01-01:其他額度閾值定期修訂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並公開溝通供應鏈政策,明訂衝突地區及高風險地區礦物與金屬之盡職調查標準
- 制定符合OECD指南之管理體系並指定高級管理階層監督盡職調查流程
- 將供應鏈政策納入與供應商之契約及協議
- 建立或參與申訴機制作為早期風險預警系統
- 建置並維護礦物及金屬之供應鏈追溯系統,記錄礦物來源、供應商、提取地點、數量及日期等資訊
- 建置並維護金屬之供應鏈追溯系統,記錄冶煉廠及精煉廠名稱地址、第三方查核報告
- 針對礦物進口商識別及評估供應鏈風險並實施風險管理策略
- 針對金屬進口商基於第三方查核報告評估風險,必要時進行自身查核
- 執行由獨立第三方進行之盡職調查查核,包括管理體系、風險管理及資訊揭露之符合性查核
- 向成員國主管當局提交第三方查核報告或認可方案之符合性證明
- 向下游採購方提供供應鏈盡職調查資訊,並注重營業機密性
- 每年度公開報告供應鏈盡職調查政策及實踐做法,包括第三方查核摘要及查核人員名稱
- 在無法追溯至非回收來源情形下,公開披露該結論及所進行之盡職調查措施
- 保存管理體系紀錄至少五年
- 提供所有必要協助以便利事後檢查之執行,包括提供場所進出及文件提示
- 提交年度實施報告予歐盟執委會,說明補救行動通知及第三方查核報告
- 各成員國應指定一個或多個主管當局並通知歐盟執委會
- 各成員國主管當局應進行適當事後檢查以確保進口商遵循盡職調查義務
- 各成員國應與其他成員國及歐盟執委會交換資訊
先確認這幾件事
- 產品是否含有錫、鉭、鎢或金(3TG)?
- 公司是否為歐盟法規定義的「進口商」(年進口量超過特定門檻)?
- 供應鏈是否能追溯至礦場層級?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與嚇阻力。違反本法之情形,成員國主管當局應對進口商發出補救行動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