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2 Standards Cars
歐盟客車 CO2 排放標準
Regulation (EU) 2019/631
本法旨在建立歐盟新型乘用車及輕型商用車之CO2排放性能標準,藉由設定2020年、2025年及2030年之fleet-wide目標及製造商特定排放目標,促進道路運輸部門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同時確保歐盟內部市場正常運作,並支持零排放及低排放車輛之市場部署。本規則取代Regulation (EC) No 443/2009及Regulation (EU) No 510/2011,自2020年1月1日起適用。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20-01-01:2020年EU fleet-wide目標生效
執委會評估全生命週期CO2排放方法可行性期限: 2023年
主要合規要求
- 製造商應確保其平均特定排放量不超過特定排放目標(第4條)• 各成員國應每年記錄新登記乘用車及輕型商用車之詳細排放資料,於每年2月28日前向歐盟執委會提交(第7條)• 製造商可成立車隊聯盟,但須符合開放、透明及非歧視性條件,協議期限不超過5年(第6條)• 製造商應提交eco-innovation創新技術申請,經執委會審核核准後始得扣減排放量(第11條)• 製造商應確保證書中記載之CO2排放量與實際使用車輛排放量相符(第13條)• 執委會應建立中央登記簿,追蹤各製造商之平均特定排放量及合規情況,並於6月30日前公開發布(第7條)• 成員國應指定主管機關負責排放監測資料之收集及報送,並確保資料正確完整(第7條)• 執委會應定期評估WLTP測試程序之實際排放代表性,蒐集車輛on-board能耗監測設備資料(第12條)• 型式認可機關應於平台進入作業後,依適當代表性樣本驗證證書所載CO2值是否對應實車排放情況(第13條)• 執委會應於2023年前針對本規則有效性進行完整評估,並提出2030年後進一步減排之明確路徑(第15條)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公司是否製造或進口乘用車或輕型商用車至歐盟市場?
- 車隊平均CO₂排放是否符合設定的績效標準?
罰則
製造商平均特定排放量超過特定排放目標時,應按以下公式支付超額排放罰款:(超額排放量 × 歐元95) × 新登記車輛數。其中超額排放量為製造商平均特定排放量超過其特定排放目標之正數,單位為克/公里,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第三位;新登記車輛數係指依第4條第3項之分階段標準登記之新乘用車或新輕型商用車。罰款金額應列入歐盟通用預算之收入。各成員國得依TFEU第193條維持或引入其他國家措施,但不得對未達成該規則所定目標之製造商課予額外或更嚴厲之罰款(第8條、第45、4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