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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2 Flexibilities

歐盟車輛碳排彈性規章

Regulation (EU) 2025/1214

本法旨在修正歐盟2019/631法規,為2025至2027年間新增一次性彈性措施,允許汽車製造商在此三年期間以平均排放量計算方式達成二氧化碳排放績效標準之合規要求,同時維持既有之排放量減量目標。本法適用於新型乘用車及新型輕型商用車之製造商及營運商。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27-12-31:池協議申報截止期限

2027-12-31:三年平均排放量合規評估期限

主要合規要求

  • 確保平均排放量不超過目標:製造商(包含集團成員)應於2025至2027年三年期間內,確保其平均二氧化碳排放量不超過該期間內之排放目標。• 計算平均排放量:將三年期間內各年度之加權平均排放量(按各年度新登記車輛數加權)進行計算。• 計算排放目標:將三年期間內各年度依據附件第一部分第6.3點或第十條豁免規定計算之年度排放目標進行加權平均計算。• 申報池協議:製造商得於2027年12月31日前,就2025年或2026年之日曆年度訂定池協議。• 於三年期末進行合規評估:各製造商應於三年期末時進行合規評估,以判定其平均排放量是否超過排放目標。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公司是否製造或進口乘用車或輕型商用車至歐盟市場?
  • M0/TM0基準值與2025年目標值的修訂是否影響公司的CO₂合規計算?

罰則

未明確規定具體罰款金額或佔營業額之百分比。法規規定歐盟委員會應對超額排放之製造商(其三年平均排放量超過該期間排放目標者)課徵超額排放罰款(excess emission premiums),惟具體罰款金額標準由原基礎法規2019/631規定,本修正法規未另行修訂該部分。

官方資源

EUR-Lex 法規全文(Regulation (EU) 2025/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