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P
歐盟CLP 規章
Regulation (EC) No 1272/2008
本法旨在確保化學物質與混合物的分類、標籤及包裝得以統一調和,以維護人類健康和環保,同時促進物質、混合物及特定製品的自由流通。本法規建立危害分類標準、標籤要求、包裝規範,並設置物質分類與標籤清冊制度。適用於歐盟境內供應的所有物質與混合物,除放射性物質、運輸過程中的物質、非隔離中間體及受控科研用途外。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10-12-01:物質分類、標籤及包裝
2015-06-01:混合物分類、標籤及包裝
2010-12-02:物質相關過渡期
2015-06-01:混合物相關過渡期
2012-12-01:已標籤物質豁免重新標籤期限
2017-06-01:已標籤混合物豁免重新標籤期限
2012-01-20:成員國首次執法報告
2010-06-20:通知罰款規定期限
2009-06-01:協調分類提案提交期限
2015-06-01:替代化學名稱要求決定期限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物質與混合物的危害分類系統,納入物理危害、健康危害及環境危害等級別 • 執行製造商、進口商及下游用戶對供應物質及混合物的分類義務 • 提交物質分類及標籤通知至歐洲化學品管理局,以納入分類與標籤清冊 • 設置標籤內容包括供應商身份、產品識別符、危害象形圖、警示語、危害陳述及預防措施 • 取得製造商、進口商或下游用戶對危害識別與分類決定的責任 • 執行對混合物的危害評估,包括應用證據權衡法及橋接原則 • 建立包裝規範以防止內容物泄漏及確保安全 • 設置成員國主管機構負責協調分類與標籤統一提案 • 提供國家熱線協助製造商、進口商、分銷商及下游用戶瞭解義務 • 執行五年期報告制度,成員國需向歐洲化學品管理局提交官方檢查結果 • 建立應急健康回應資訊收集機制,由指定主管機構接收混合物化學組成資料 • 執行標籤更新義務,當分類或標籤發生變化時應無過度延遲地更新 • 維護分類與標籤相關資訊至少十年,並應主管機構或執法單位要求提交
先確認這幾件事
- 產品隨附或獨立銷售的化學品是否依CLP法規正確分類、標示並備有安全資料表(SDS)?
- 包裝是否使用規定的警示圖標(GHS符號)?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相稱性與嚇阻力。成員國應於2010年6月20日前通知歐盟委員會有關罰款規定,並應無延遲地通知任何後續修正。本法規未規定具體罰款金額或營業額百分比,處罰標準由各成員國自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