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ean Vehicles
歐盟清潔車輛採購指令
Directive (EU) 2019/1161
本法旨在推動歐盟清潔及低排放道路運輸車輛之公共採購,以支持低碳排運動之轉型。修正指令2009/33/EC,要求成員國確保採購當局與採購實體在採購特定道路運輸車輛時應考量終身能源與環境影響,包括能源消耗及CO2與污染物排放。本法設定清潔輕型車與清潔重型車之最低採購目標,適用於2021年8月2日後發布招標之公開採購合約,涵蓋購買、租賃、出租及分期購買等方式,以及特定公共運輸服務合約。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21-08-02:公開招標啟動期限
2022-08-02:成員國初步資訊提交期限
2026-04-18:第一次完整報告提交期限
2021-08-02:第一參考期間
2026-01-01:第二參考期間
2027-12-31:執委會檢討期限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最低採購目標:成員國應確保2021年8月2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以及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間內,採購車輛符合表3(輕型車)與表4(重型車)所列之清潔車輛最低百分比
- 執行採購程序:採購當局與實體應遵循指令2014/24/EU及2014/25/EU所定之公開採購程序
- 計算合規性:以公開採購程序完成日期(即合約授予日)作為計算最低採購目標之基準
- 納入改裝車輛:符合清潔車輛或零排放重型車定義之改裝車輛應計入最低採購目標之達成
- 提交初步資訊:成員國應於2022年8月2日前向執委會通知所採措施及未來實施活動之意圖
- 提交實施報告:成員國應於2026年4月18日起每三年向執委會提交實施報告,內容應包括所採措施、未來實施活動及車輛數量與類別等資訊
- 取得豁免許可:成員國得豁免特定車輛(如武裝車、救護車、輪椅無障礙車、特殊用途車)之採購要求
- 進行知識交流:執委會應促進並組織成員國間關於清潔運輸車輛採購最佳實務之知識交流
- 設置報告機制:建立共同格式以報告實施情況,由執委會按照執行法案確定報告格式與傳輸方式
- 檢討與修正:執委會應於2027年12月31日前檢討本法實施情況,並酌情提交立法提案以修正2030年後之目標與範圍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公司是否參與政府公共採購,提供車輛或車輛相關服務?
- 所提供的車輛是否符合清潔車輛最低比例要求?
罰則
本法未明確規定罰鍰或具體懲罰條款。根據第2條,成員國應自行規定措施以確保遵守本法;其遵守性監督與懲罰規則應由各成員國按照其現行公共採購與環境法規自行決定,但須具備有效性與嚇阻力,並應與指令2014/24/EU及2014/25/EU之報告要求相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