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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 Directive

歐盟碳封存指令

Directive 2009/31/EC

本法旨在建立二氧化碳地質封存之法律框架,以確保環保安全地進行永久性地下地質封存,藉此貢獻氣候變遷防制之目標。本指令規定營運商應取得探勘許可及儲存許可,建立監測計畫、財務擔保機制,並制定糾正措施。本指令適用於會員國領土、專屬經濟區及大陸棚內之二氧化碳地質封存活動,但不適用於意圖儲存總量低於100公噸用於研究、開發或測試之活動。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11-06-25:探勘許可發放

2011-06-25:儲存許可發放

2011-06-30:儲存場所監測報告提交:每年至少一次,首次於

2011-06-30:會員國實施報告提交

2011-06-25:會員國向歐盟委員會通知罰則規定

2012-06-25:既存儲存場所達到本指令要求

2015-03-31:歐盟委員會進行指令檢討

主要合規要求

  • 決定允許或不允許地質封存之區域 • 進行地下儲存量評估 • 確定探勘必要性並發放探勘許可證 • 建立儲存許可證制度並規定唯一營運商 • 實施儲存場所性質之特性化與風險評估 • 進行二氧化碳溫度組成之分析與風險評估 • 建立並維護監測計畫 • 定期向主管機關報告監測結果,至少每年一次 • 執行日常及非日常檢查 • 若發現洩漏或重大異常,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 • 採取必要之糾正措施 • 建立儲存場所及其周圍複雜儲存區域之登記簿 • 建立財務擔保或等同措施 • 向主管機關提供財務貢獻以應對封存後費用 • 建立運輸網路與儲存場所之第三方進入機制 • 建立爭議解決機制 • 提交三年期實施報告 • 轉運二氧化碳時進行跨境合作 • 向公眾提供環保資訊 • 制定違規罰則並通知歐盟委員會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公司是否從事碳捕捉並將CO₂地質儲存於地下?
  • 儲存設施是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相稱性與嚇阻力。各成員國應於2011年6月25日前將罰則規定通知歐盟委員會,並應無延遲地通知任何後續修正。若營運商違反許可證條件或未執行糾正措施,主管機關得撤銷許可證並恢復所有法律義務,包括追回相關費用。

官方資源

EUR-Lex 法規全文(Directive 2009/31/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