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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AM Simplification

歐盟CBAM 簡化與強化

Regulation (EU) 2025/2083

本法旨在修正歐盟(EU) 2023/956規則,以簡化及強化碳邊界調整機制(CBAM)。主要目的為減輕進口商合規負擔,同時確保至少99%進口商品之碳排放量仍受CBAM管轄。法規引入單一質量基準門檻(50公噸淨重)之最小化豁免制度,適用於鋼鐵、鋁、肥料及水泥等四個部門。電力及氫氣進口不適用此豁免規定。法規規範授權CBAM申報人、業者及認證驗證人之義務,並強化海關當局與主管機關對質量門檻遵循情況之監控機制。同時,法規調整碳價抵減、憑證購銷、預扣金額及罰則等相關規定,以確保機制之有效性與環境完整性。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26-01-01: CBAM 正式期生效、50 噸最小化豁免制度適用、海關嚴格管控進口商授權資格。
2026-03-31: 憑「申請參考編號」暫定進口的彈性措施截止;且為 2026 年第一季度末,進口商面臨首次「帳戶需持有 80% 憑證」的法規義務。
2026 年起各季末: 進口商需持續購買憑證,滿足 80% 預扣義務。
2027-05-31: 2026 全年度的 CBAM 正式申報與憑證最終清繳截止日(須附第三方查證報告)。

主要合規要求

  • 【適用範圍】
  • 涵蓋商品:鋼鐵、鋁、水泥、化肥、電力、氫氣(Annex I)
  • 適用進口商:每年進口上述商品淨重累計 > 50噸(豁免門檻,2025年Omnibus調整)
  • 電力與氫氣不適用50噸豁免
  • 【授權申報人制度(Definitive Phase,2026年1月1日起)】
  • 超過門檻之進口商須申請「授權CBAM申報人」資格
  • 2026年3月31日前提交申請者可暫時繼續進口直至核准
  • 授權申報人可委託第三方(須持有EORI號碼)代為申報,但自身仍負合規責任
  • 【碳憑證購買與繳交】
  • 憑證銷售平台:2027年2月1日開始(對應2026年進口排放量)
  • 憑證價格:以歐盟ETS拍賣周均價計算
  • 季度持有要求:每季末須持有本年度至今進口排放量之至少50%憑證(已從80%下調)
  • 年度申報截止:9月30日(申報前一年度進口之排放量)
  • 年度繳交:第一次繳交於2027年9月30日(對應2026年排放)
  • 【排放量計算】
  • 實際排放量(須經認可查驗機構驗證)
  • 預設值(Default Values):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 2025/2621公布之各國產品排放強度
  • 可扣除:已在原產國繳納之有效碳價
  • 【罰則】
  • 未繳交憑證:每噸嵌入排放量100歐元(對齊ETS超額排放罰款)
  • 輕微或無意錯誤可減輕

先確認這幾件事

  • 是否從歐盟以外地區進口鋼鐵、鋁、水泥、肥料、電力或氫氣等CBAM管制商品?
  • 是否已向主管機關登記為CBAM申報人?

罰則

未獲授權之進口商超越單一質量門檻應受罰款處罰。罰款應相等於歐盟排放交易系統(EU ETS)過量排放罰款(Directive 2003/87/EC第16條第3款),並按該法第16條第4款調整,適用進口商品之進口年份。主管機關得於以下情形減輕罰款:進口商超越質量門檻幅度不超過該門檻10%,或進口商已主動申請授權且遭拒。對於超越質量門檻但未取得授權之進口商,罰款應涵蓋該日曆年進口商品之全部內含碳排放量對應之憑證數。罰款支付應解除進口商提交CBAM申報書及交付憑證之義務。授權CBAM申報人如因第三方(業者、驗證人或碳價文件獨立認證人)提供不正確資訊致未交付正確憑證數量,主管機關得減輕第26條第1款所定罰款,並應考量不遵循行為之期間、重大性、範圍、故意或過失性質、重複性及申報人與主管機關之合作程度。罰款應具有效性、相當性及嚇阻力。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與嚇阻力。

官方資源

EUR-Lex 法規全文(Regulation (EU) 2025/2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