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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AM

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

Regulation (EU) 2023/956

本法旨在建立碳邊界調整機制(CBAM),針對進口至聯盟關稅領土之特定商品的內含溫室氣體排放量課徵相應成本,以防止碳洩漏風險、減少全球碳排放,並支持巴黎協議目標。該機制透過確保進口商品與國內產品承擔等值碳成本,逐步取代歐盟排放交易系統(EU ETS)下現行的免費配額制度。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23-10-01:應用範圍擴大階段

2024-12-31:授權申報人申請與授權取得

2026-01-01:CBAM中央平臺與憑證交易

2027-05-31:強制繳交CBAM憑證

2025-12-31:最終評估與報告

主要合規要求

  • 【適用範圍】
  • 涵蓋商品:鋼鐵、鋁、水泥、化肥、電力、氫氣(Annex I)
  • 適用進口商:每年進口上述商品淨重累計 > 50噸(豁免門檻,2025年Omnibus調整)
  • 電力與氫氣不適用50噸豁免
  • 【授權申報人制度(Definitive Phase,2026年1月1日起)】
  • 超過門檻之進口商須申請「授權CBAM申報人」資格
  • 2026年3月31日前提交申請者可暫時繼續進口直至核准
  • 授權申報人可委託第三方(須持有EORI號碼)代為申報,但自身仍負合規責任
  • 【碳憑證購買與繳交】
  • 憑證銷售平台:2027年2月1日開始(對應2026年進口排放量)
  • 憑證價格:以歐盟ETS拍賣周均價計算
  • 季度持有要求:每季末須持有本年度至今進口排放量之至少50%憑證(已從80%下調)
  • 年度申報截止:9月30日(申報前一年度進口之排放量)
  • 年度繳交:第一次繳交於2027年9月30日(對應2026年排放)
  • 【排放量計算】
  • 實際排放量(須經認可查驗機構驗證)
  • 預設值(Default Values):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 2025/2621公布之各國產品排放強度
  • 可扣除:已在原產國繳納之有效碳價
  • 【罰則】
  • 未繳交憑證:每噸嵌入排放量100歐元(對齊ETS超額排放罰款)
  • 輕微或無意錯誤可減輕

先確認這幾件事

  • 是否從歐盟以外地區進口鋼鐵、鋁、水泥、肥料、電力、氫氣等CBAM管制商品作為原材料?
  • 進口商是否已向主管機關登記並購買CBAM憑證?

罰則

一、授權碳邊界申報人未按期繳交CBAM憑證(第26條第1項):罰款金額等同於EU ETS第16條第3項與第4項規定之超額排放罰金,按進口商品年度適用,每未繳交一份憑證適用一次罰款。 二、非授權碳邊界申報人進口商品未遵守法規義務(第26條第2項):罰款金額為第1項罰金之三至五倍(視非遵守期間、嚴重程度、範圍、故意性、重複性及與主管機關合作程度而定),按進口商品年度適用,每未繳交一份憑證適用一次罰款。 三、過渡期報告義務違反(第35條第5項):對未依期提交CBAM季度報告或未按要求更正報告之進口商人,處以有效、相當及具嚇阻力之罰款。罰款金額應參考具體情況(包括未報告嚴重程度與期間)由主管機關決定。 四、罰款繳納:主管機關應向未按期繳納罰款之人,動員國內法下一切可用手段確保罰款執行。 五、一般性規定:由各成員國自定具體罰款規則,但須確保具備有效性、相當性與嚇阻力。罰款繳納不得免除應繳交CBAM憑證之義務。主管機關應將罰款決定通報歐盟執行委員會,並登記至CBAM登記簿。

官方資源

EUR-Lex 法規全文(Regulation (EU) 2023/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