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cinogens Directive
歐盟職場致癌物指令
Directive 2004/37/EC
本法旨在保護勞工免於在工作場所暴露於致癌物質或突變原所引起的危害。本指令訂定特定最低要求事項,包括接觸限值,規範在歐盟內對所有勞工的最低保護水準。本指令適用於所有工作活動中可能或實際暴露於致癌物質或突變原的勞工,並要求僱主進行風險評估、實施預防措施、進行健康監測,以及提供適當之個人防護裝備與資訊訓練。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03-06-27:暴露限值(苯
2004-05-20:一般合規要求
主要合規要求
- 進行風險評估並確定工作人員對致癌物質或突變原的暴露性質、程度及期間
- 定期更新風險評估,特別是在工作條件改變時進行重新評估
- 執行替代及減少措施,以消除或降低對致癌物質或突變原的接觸
- 實施技術性預防措施,包括密閉系統、侷限區域通風、工作流程控制
- 限制工作場所致癌物質或突變原的數量
- 最小化暴露勞工或可能暴露勞工的人數
- 設計工作流程與工程控制措施以避免或最小化釋放
- 執行源頭排除或局部抽取系統或通用通風
- 建立適當的測量程序以監測致癌物質或突變原濃度
- 應用適當的工作程序與方法
- 實施集體保護措施及個人防護措施
- 實施衛生措施,特別是定期清潔地板、牆面及其他表面
- 提供勞工適當的防護衣著或特殊衣著
- 提供適當與充分的洗滌及衛生設施
- 妥善儲存、檢查及清潔防護設備
- 標示所有含有致癌物質或突變原的容器、包裝及安裝裝置
- 於暴露區域設置適當的警告與安全標誌
- 擬定應急計畫以應對可能導致異常高暴露的緊急情況
- 建立與維護暴露於致癌物質或突變原勞工的最新名單
- 保存名單及個人醫療紀錄至少40年
- 進行健康監測安排,包括暴露前及定期之後續監測
- 建立個人醫療紀錄並提議個別勞工的防護或預防措施
- 培訓勞工關於健康危害、預防措施、衛生要求、防護裝備使用、應急程序
- 諮詢勞工及其代表關於風險評估及預防措施之決定
- 向主管當局提交關於風險評估結果、活動、暴露勞工數、預防措施、防護裝備類型之資訊
- 限制進入風險區域,僅允許由於工作或職責必要之勞工進入
- 在非預見事件或事故導致異常暴露時立即通知勞工
- 僅允許維修工作所必要之勞工在受影響區域工作,並提供防護衣著與呼吸防護設備
- 將所有因職業暴露於致癌物質或突變原所引發之癌症病例通知主管當局
先確認這幾件事
- 以最新修訂版DIR 2019/130為準。生產設施員工是否接觸超標致癌物(焊接煙霧、苯、鉻酸鹽等)?
- 職業暴露限值是否符合規定?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與嚇阻力。本指令未指定具體罰款金額或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