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ilding Data
歐盟建築能效模板規章
Regulation (EU) 2025/1328
本法旨在建立共同範本,以規範會員國將其國家建築物能源性能資料庫資訊轉移至歐盟建築物庫存觀測站之程序、格式與技術細節。該規範涵蓋能源績效證書、建築物檢驗、翻修護照、智慧就緒指標及建築物能源消耗資訊的統計報告,確保在結構化且標準化的方式下進行資訊傳輸,並保護個人資料之隱私。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27-03-15:首次資訊轉移期限
2026-05-29:其後每年至少轉移一次資訊; 第一次轉移涵蓋期間
智慧就緒指標資訊轉移開始日期: 自指令(EU) 2024/1275第15條第2項所定委任法規生效之日起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國家建築物能源性能資料庫以蒐集個別建築物及整體建築庫存之能源績效資訊
- 提交資訊至歐盟建築物庫存觀測站,首次於2027年3月15日前完成,其後每年至少一次
- 經由歐盟執委會專用電子平臺提交資訊
- 採用附件一所定格式進行資訊轉移
- 在國家層級彙總資訊,並依附件二所定公式計算
- 匿名化個人資料,不得傳輸符合GDPR定義之個人資料
- 提交能源績效證書相關資訊,包括建築物數量、建築面積、平均主要及最終能源使用、溫室氣體排放、再生能源產出、全球暖化潛勢等
- 傳輸國家建築庫存公開資訊,包括建築總數、建築單位數及建築總樓地板面積
- 提交暖通空調系統檢驗報告資訊,包括檢驗次數及能源來源分類
- 提供建築物翻修護照資訊,包括已發行護照數量、當前能源績效、預估翻修後能源績效、估計能源節省、溫室氣體排放減少及投資成本
- 提供智慧就緒指標資訊,包括接收指標之建築物數量及平均評分
- 提供國家能源績效證書方案、暖通空調檢驗方案及建築物翻修護照方案之一般性說明
- 首次轉移資訊時提交完整說明,嗣後如方案內容有變更時亦應提交更新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公司是否需向EU建築存量觀測站提交建築能效相關資料?
罰則
無關聯罰款條款。本實施規範未明文規定罰鍰或行政處罰。懲處規則應依指令(EU) 2024/1275第34條之規定,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確保所定罰款具有效性、相當性及嚇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