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法規雷達由 ZC 熱蘭遮管理諮詢提供
Birds Directive

歐盟野鳥保育指令

Directive 2009/147/EC

本法旨在保護歐洲領土內自然發生之野生鳥類物種。本指令涵蓋所有在野生狀態下自然發生於歐盟成員國領土內之鳥類物種的保護、管理及控制,以及對該等物種之開發利用規則。本指令適用於鳥類、其蛋、巢及棲地。旨在維持鳥類物種族群數量於符合生態、科學及文化需求之水準,同時兼顧經濟及休閒需求。保護措施應針對人類活動所造成之各項因素,特別是棲地破壞與污染、人為捕獲與殺害及相關貿易。

重要日期與時程

1981-04-07:首次報告提交期限

1981-04-07:三年期報告提交期限:自

主要合規要求

  • 採取必要措施維持第一條所稱鳥類物種族群數量於相應之水準或調整至該水準
  • 保護、維持或恢復足夠多樣性及面積之棲地供所有鳥類物種使用
  • 建立受保護區域
  • 進行棲地內外之維護及管理以符合生態需求
  • 重建被破壞之生物群落
  • 建立新生物群落
  • 針對附件一所列物種採取特殊保育措施
  • 分類劃定最適當之領土作為特殊保護區
  • 對定期出現之候鳥物種採取類似保護措施
  • 向歐盟委員會提交相關資訊以確保協調性保護
  • 建立一般保護系統禁止對所有鳥類物種進行故意殺害或捕獲
  • 禁止故意破壞或損害其巢及蛋或移除其巢
  • 禁止在野外取其蛋或保存該蛋
  • 禁止故意騷擾特別是在繁殖及育雛期間
  • 禁止保有捕獵及捕獲被禁止之鳥類物種
  • 禁止銷售、運輸待售、保有待售及提供待售活的或死的鳥類及可立即辨認之部分或衍生物
  • 確保狩獵實踐符合明智利用及生態平衡控制之原則
  • 確保被狩獵物種族群維持於滿意水準
  • 禁止使用大規模或非選擇性捕獲或殺害之各項手段、裝置或方法
  • 禁止使用附件四所列之禁止手段進行狩獵
  • 鼓勵科學研究及必要之工作以作為保護、管理及利用之基礎
  • 提交三年期之實施報告予歐盟委員會
  • 確保非自然發生之野生鳥類物種之引進不會損害當地動植物
  • 與歐盟委員會進行諮詢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公司在歐盟境內的土地開發活動是否可能影響野鳥棲地或遷徙路徑?
  • 是否需取得主管機關評估許可?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與嚇阻力。本指令未明確規定具體罰鍰金額或百分比,各成員國應依其國內法律制定相應之行政及刑事處罰措施以確保指令之實施。

官方資源

EUR-Lex 法規全文(Directive 2009/147/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