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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iation ETS

歐盟航空業納入 ETS

Directive 2008/101/EC

本法旨在將民用航空活動納入歐盟溫室氣體排放交易機制,藉由修正2003/87/EC指令,以達成航空部門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目標。本指令自2012年1月1日起對所有往返歐盟機場之航班適用排放額度制度,包括免費配置、拍賣及特殊準備金等機制,並建立航空營運商與各成員國之間的行政管理框架。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09-08-02:監測計畫核准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監測計畫以記錄航班排放量及噸公里數據 • 每年提交排放量報告予主管機關進行驗證 • 於4月30日前交還相等於前一年排放量之排放額度 • 提出申請文件包含驗證之噸公里數據以獲得免費配置 • 登記為負責主管機關所轄之航空營運商 • 取得主管機關核准之監測計畫 • 設置適當帳戶以存放及轉讓排放額度 • 執行盡職調查確保所有符合規範之航班均已納入 • 建立燃油消耗與排放因子之計算紀錄 • 於指定期限內向委員會提交噸公里申請文件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公司是否從事歐盟境內航線商業航空業務?
  • 航空活動是否已納入EU ETS管制範圍並持有足夠配額?

罰則

未按期交還足額排放額度之營運商應按每噸二氧化碳當量支付超額排放罰款,罰款金額為100歐元;超額排放罰款之支付不得免除營運商在隨後年度交還相應排放額度之義務。對於未遵守本指令要求且其他強制措施已失效之航空營運商,主管機關得請求委員會決定在社群層級實施營運禁止。由各成員國應公開披露未交還足額排放額度之營運商名單。

官方資源

EUR-Lex 法規全文(Directive 2008/101/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