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trust Damages
歐盟競爭法損害賠償指令
Directive 2014/104/EU
本法旨在建立損害賠償訴訟規則,確保任何因營運商或營運商協會違反競爭法而遭受損害之自然人或法人得有效行使全額補償之權利。本指令設定協調競爭當局執法與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之機制,並規範證據揭露、損害賠償額度計算、過度轉嫁之抗辯、共同侵權人連帶責任、寬恕計畫保護及和解程序等重要事項,以確保歐盟內部市場競爭有效且一致之適用,並保護受害人之補償權。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16-12-27:國家法規之轉置
[委員會指引公布]: 不定期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國內法規確保任何受競爭法侵害之自然人或法人得請求全額補償 • 確保法院得依據合理理由要求被告或第三方揭露相關證據 • 建立適當之保密資訊保護措施以平衡證據揭露與商業秘密保護 • 確保法院得對違反揭露命令、毀滅證據或濫用揭露資訊之行為人課以有效嚇阻性罰則 • 建立限制期間規則,俾受害人得於競爭當局終止程序後一年內提起訴訟 • 確保連帶責任人得自他方連帶責任人獲得按相對責任比例之求償 • 建立寬恕計畫參與人之責任限制,使其僅對直接或間接購買人及無法自他營運商獲得全額賠償之他方受害人負責 • 確保法院得估算價格轉嫁之比例以避免過度賠償 • 建立假定卡特爾侵害造成損害之推定規則,由營運商舉證反駁 • 建立限制期間暫停機制以促進當事人進行合意爭訟解決 • 確保合意和解後受害人之請求得按和解營運商之相對責任比例減少 • 建立程序規則確保供應鏈各層級之損害賠償總額不超過實際超額費用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公司是否曾被認定違反歐盟競爭法(反壟斷、聯合定價、濫用市場地位)?
- 受害方是否可能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與嚇阻力。懲罰措施應包括:對當事人行為得為不利推定(例如推定爭點事實成立或駁回全部或部分請求與抗辯)及命令給付訴訟費用之可能性。罰則並應適用於毀滅證據、違反機密資訊保護命令、濫用揭露證據等行為。